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16375號
債 權 人 晶品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欣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伍仟壹佰叁拾玖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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