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16352號
CHDV,95,促,16352,2006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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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16352號
債 權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徐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萬捌仟叁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按延滯第一個月
  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延滯
  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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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