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16244號
債 權 人 桂冠歐洲管理委員會
樓中控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中控
樓中控
債 務 人 乙○○
之5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一般債務如未約利率,其利息之請
求,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