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16244號
CHDV,95,促,16244,2006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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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16244號
債 權 人 桂冠歐洲管理委員會
            樓中控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中控
            樓中控
債 務 人 乙○○
            之5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一般債務如未約利率,其利息之請
  求,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
  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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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