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陳王華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
度執聲沒字第一五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具保人陳王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本院 裁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陳王華於民國九十四年 八月二十二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受刑人 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聲請將具 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審核卷證資料,於法定要件尚無不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