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518號
CHDM,95,易,518,2006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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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5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丙○○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
二○七九、三二九八、三四四三號),暨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五
年度偵字第四二○六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扣案之虎頭鉗貳支均沒收。
丙○○共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虎頭鉗貳支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 三年度訴字第七○五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 定,入監服刑後,已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執行完畢。丙○ ○曾於八十三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以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六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三年四月,其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 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七六九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復於 八十四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 四年度易緝字第一二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再於 八十五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一八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 月,其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五年 上訴字第七三0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上述各案件之 有期徒刑經接續執行,於八十八年二月十日縮短刑期假釋出 監付保護管束,詎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 守事項情節重大,經撤銷其假釋後,復於九十年五月十八日 入監執行,已於九十三年八月八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㈡惟甲○○丙○○仍不知悔改,均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甲○○或個別基於概括犯意,或與丙○○共同基於犯意之聯 絡,連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 法,單獨或共同竊取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物品。嗣先後於 如附表二所示之時地,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
二、本案證據名稱:




㈠被害人乙○○之警詢供述,及其簽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 ㈡被害人丁○○之警詢供述,及其簽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 ㈢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人員王朝雄之警詢供述。 ㈣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謝景煌、八卦山風景區觀光局外 聘之水電工程技工林有杉之警詢供述,及其二人簽具之贓物 認領保管單。
㈤附表所示各案件之查獲物品,或警員帶被告至現場指認之相 片。
㈥扣案之虎頭鉗二支。
㈦被告二人於偵訊時之證詞,及其二人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㈧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二份。
三、被告甲○○丙○○竊盜所用之虎頭鉗、剪刀、美工刀等物 ,均係金屬材質,客觀上足以對人之身體、生命、安全構成 威脅,具有危險性,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 稱之兇器無疑。是被告二人實施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均係犯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 二人間就附表一編號一部分,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甲○○先後多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 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 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處,並依法加 重其刑。公訴人雖僅就附表一編號一、二、六所示之被告竊 盜犯行提起公訴,惟被告甲○○所為其餘如附表一所示之竊 盜犯行,與業據起訴經判決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檢察官移送併案,本院應併予 審理,均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 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 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告訴人或被 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 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本案經檢察官洪英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十九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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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行為人│ 犯罪時間 │ 犯罪地點  │被害人│ 犯罪方法及所得財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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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甲○○│九十四年十│彰化縣秀水鄉鶴│乙○○│由丙○○把風,甲○○
 │  │丙○○│一月三十日│鳴村馬鳴段七四│  │持虎頭鉗剪斷抽水馬達│
 │  │ │下午三時許│三號前之田地 │  │之鐵鍊,並拆下螺絲而│
 │  │ │ │ │ │竊取抽水馬達一個,嗣│
│ │ │ │ │ │販予不知情之「興力馬│
│ │ │ │ │ │達電機行」負責人劉銘│
│ │ │ │ │ │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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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甲○○│九十五年二│彰化縣秀水鄉鶴│丁○○│甲○○持虎頭鉗二支,│
 │  │ │月二十一日│鳴村明山街三八│  │拆解不鏽鋼水龍頭一個│
 │  │ │下午三時十│之五號三樓之空│ │、電線一捆(二公斤)│
│ │ │分許 │屋 │ │而竊取得手。 │
 ├──┼───┼─────┼───────┼───┼──────────┤
 │三 │甲○○│九十五年三│彰化縣彰化市台│臺灣電│甲○○持其所有之斜口│
 │  │ │月十八日下│一三九線道十五│力股份│鉗一支(已丟棄),竊│
 │  │ │午十一時五│公里處 │有限公│取電纜線六公尺。 │
 │  │ │十分許 │ │司 │ │
 ├──┼───┼─────┼───────┼───┼──────────┤
 │四 │甲○○│九十五年三│彰化縣彰化市寶│臺灣電│甲○○持其所有之斜口│
 │  │ │月二十日深│山路全興幼稚園│力股份│鉗一支(已丟棄),竊│
 │  │ │夜八詳時間│旁(用戶電號1│有限公│取電纜線六公尺。 │
 │  │ │  │4─1160─│司 │ │
 │  │ │  │90處) │ │ │
 ├──┼───┼─────┼───────┼───┼──────────┤
 │五 │甲○○│九十五年三│彰化縣彰化市寶│臺灣電│甲○○持其所有之斜口│
 │  │ │月二十日深│山路全興幼稚園│力股份│鉗一支(已丟棄),竊│
 │  │ │夜八詳時間│旁(用戶電號1│有限公│取電纜線六公尺。 │
 │  │ │  │4─1160─│司 │ │
 │  │ │     │90處) │   │ │
│ │ │ │ │ │ │
│ │ │ │ │ │ │
├──┼───┼─────┼───────┼───┼──────────┤




│ 六 │甲○○│九十五年四│彰化縣彰化市封│臺灣電│甲○○持其所有之斜口│
│ │ │月七日凌晨│山路十二號旁之│力股份│鉗、美工刀各一支(均│
│ │ │一時三十分│山坡地 │有限公│未扣案),竊取電纜線│
│ │ │許 │ │司、八│合計三十公尺。 │
│ │ │ │ │封山風│ │
│ │ │ │ │景管理│ │
│ │ │ │ │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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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查獲時間 │ 查獲地點或查獲方式 │(一)查獲財物 │
│ │ │ │(二)扣案之犯罪工具 │
├──┼─────────┼────────────┼────────────────┤
│一 │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一│警方查得抽水馬達下落,通│(一)遭拆解之抽水馬達,業據被害│
│ │日 │知乙○○至興力馬達電機行│ 人乙○○領回 │
│ │ │指認而尋獲其失竊馬達 │ │
├──┼─────────┼────────────┼────────────────┤
│二 │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彰化縣秀水鄉○○村○○街│(一)甫遭拆解之電線一捆及不鏽鋼│
│ │日下午三時十分許 │三八之五號(甲○○在犯罪│ 水龍頭一個,業據被害人蔡淑│
│ │ │現場當場為警查獲) │ 貞領回 │
│ │ │ │(二)被告甲○○所有之虎頭鉗二支│
│ │ │ │ (九十五保年度保管字第一○│
│ │ │ │ ○六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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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九十五年四月七日上│彰化縣彰化市○○街五一號│(一)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之電纜線(│
│ │午八時三十分許 │前(甲○○請不知情之友人│ 電線外皮已被剝去),分別據│
│ │ │謝奇峰騎機車帶其至他處銷│ 被害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 │售已剝皮之電纜線,途中為│ 及八卦山風景管理處人員領回│
│ │ │警查獲) │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 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凶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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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