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5年度,143號
CHDM,95,交聲,143,2006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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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143號

異 議 人 即
受 處 分 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中華民國95年1 月12日所為之處
分(彰監四字第裁64-I0000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情形,處罰鍰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元,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壹年。
理 由
一、按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 者,不得駕車;又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 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下同)15,000元以上60,000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 年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 條第2 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35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甲○○於駕車當時確無飲酒,而是返 家後才飲酒,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裁決顯有錯誤,應予撤銷云 云。
三、本件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以 :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4年12月27日晚上10時22 分許,駕駛宥昇企業社之車牌號碼8V-8979 號自用一般小客 貨車,行經彰美路與柑竹路交岔路口時,與陳玉珠騎乘之車 牌號碼YHU-782 號機車發生碰撞,陳玉珠因此人車倒地,受 有頭部外傷合併腦震盪、頭皮鈍傷合併血腫等傷害,員警據 報後前往處理,並於同年月28日(肇事翌日)凌晨0 時22分 許,對異議人甲○○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49毫克,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員警舉 發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之違規,原處分機關乃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95年1 月 12日以彰監四字第裁字64-I0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異議人罰 鍰34,500元。
四、異議人甲○○雖於異議理由中辯稱:伊於駕車當時確無飲酒 ,而是返家後才飲酒。惟其迭於警詢及偵訊時自承:其於94 年12月27日晚上8 時許至9 時許,在台中市○○路路上某間



薑母鴨店與友人食同摻有酒類之「薑母鴨」及藥酒,並對其 酒後駕車罪行坦承不諱(見卷附之94年12月28日警詢筆錄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2 月15日訊問筆錄第2 頁), 足見其異議理由所言,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再參 以異議人於測試、訊問過程,有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 之情形,酒精濃度測試,亦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 升0.49毫克,有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刑法第185 條之3 案 件測試觀察紀錄職務報告書、彰化縣警察局彰警交字第I000 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 份附卷 足憑,則異議人當日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駕車之事實 應堪確定,況異議人所涉刑法第185 條之3 服用酒類駕駛交 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犯行,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95年度偵字第948 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此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前開相關卷宗核閱屬實,並有緩起訴處分書影本1 份 在卷可參,核與本院認定之事實相符。至95年2 月5 日生效 之行政罰法第26條固有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 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 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 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 裁處之。」,本件受處分人經測定之酒精呼濃度已高達0.49 MG╱L ,且發生車禍肇事,已合乎舉發單位依觸犯刑法公共 危險罪嫌偵辦之標準,然而,同法第45條第1 項亦已規定: 「本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 ,於本法施行後裁處者,除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 項 、第20條及第22條規定外,均適用之。」,準此,依據前揭 規定之文義解釋,本件違規事實既於行政罰法生效前(95年 1 月12日)已由原處分機關裁處,自無行政罰法第26條之適 用,附此敘明。是原處分機關逕援首揭規定,裁處異議人罰 鍰34,500元雖非無據,然漏未依規定吊扣其駕駛執照1 年, 仍有違誤。綜上所述,本件異議雖無理由,但原處分乃有不 當,本院自應予撤銷,並另諭知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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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