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8號
原 告 陳沂君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複 代理人 雷麗律師
被 告 法務部調查局
法定代理人 汪忠一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續行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 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 第190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原告於民國106 年2 月20日聲請合意停止訴訴 程序,嗣經被告於106 年2 月23日具狀同意合意停止訴訟。 然本件既於106 年2 月23日合意停止,兩造遲至106 年6 月 22日屆滿四個月前,均未聲請續行訴訟,本件訴訟程序因視 為撤回起訴而終結。本件原告於106 年6 月26日具狀聲請續 行訴訟,為無理由,不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