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五七七號
原 告 甲○○○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訓國
一、右原告與被告嘉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玖萬參仟柒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肆仟參佰參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肆仟貳佰捌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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