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91年度,577號
SYEV,91,營簡,577,2002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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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五七七號
  原   告 甲○○○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黃訓國
一、右原告與被告嘉聯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玖萬參仟柒佰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肆仟參佰參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肆仟貳佰捌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信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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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聯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