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狄剛(即財團法人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董事會董
事長)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捐助章程第八、十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 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 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 ,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應 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此觀民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意旨自明 。故如非屬財團組織、重要之管理方法或財團之目的等事項 之變更,即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即 可,此有行政法院77年判字第2096號判決可資參酌。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財團法人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於民 國94年8月1日奉教育部核定由財團法人臺灣省宜蘭縣私立聖 母高級護理助產職業學校升格改制為專科學校,因聲請變更 財團法人名稱、地址、解散後剩餘財產之歸屬及章程實施等 項目,並修改捐助章程第1、2、3、8條,及增列第10條如附 件所示,並經教育部於94年11月30日以台技(二)字第 0940153378號函准予備查,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 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查,本件財團法人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通過捐助章程修 正,並修改捐助章程第1、2、3、8條,及增列第10條如附件 所示,其中關於捐助章程第1、3條法人名稱變更、第2條為 事務所住址變更,依其修正條文內容觀之,既非屬因組織不 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 存其財產等事項而必須為章程變更,揆諸上揭說明,自無庸 向法院聲請准許,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即可。另其中關於 捐助章程第8條為財團法人解散後剩餘財產之歸屬、第10條 關於董事會會議議決章程實施要件,其修正內容與財團法人 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可完備其管理方法,核與民法有關 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此部分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辜 漢 忠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 憲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