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土地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20號
ILDV,94,重訴,20,200606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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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石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峰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中峰洲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816,923元
  ,台灣石粉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為1,493,91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各為58,227元及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上訴未具上訴理由,應另補具上訴理由狀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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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峰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石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