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91年度,433號
SYEV,91,營簡,433,200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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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四三三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
  法定代理人 楊燕中
  訴訟代理人 林叔平
        周培森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參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貳伍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與原告訂立信 用卡使用契約,並領有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及 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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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