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437號
SLDV,95,除,437,2006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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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駿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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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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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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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進塑膠實業有限公│中國農民銀行大同分│18,873元 │FAZ0000000 │95年2月7日 │
│ │司張忠田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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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駿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