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5年度,151號
SLDV,95,拍,151,2006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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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民國(下同)78年11月 4 日、78年12月20日、80年1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第三人哲勤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哲勤公司)對 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台幣(下同)3,60 0,000 元、2,400,000 元、7,2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存續期間分別自78年11月4 日起至108 年11月3 日止、自 78年12月20日起至108 年12月19日止、自80年1 月7 日起至 110 年1 月6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78年11月6 日、78年12月22日、80年1 月10日登 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哲勤公司於94年1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0元 、1,800,000元、1,500,000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 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詎第三人哲勤公司屆期未為清償 上開借款,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 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 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政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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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哲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勤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