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944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王文雄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原 告即反訴被告 王文堅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原 告即反訴被告 王東賢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原 告即反訴被告 王定章即祭祀公業王合和管理人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王偉騰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王彥文被 告即反訴原告 曾明石被 告即反訴原告 曾金水被 告即反訴原告 曾寶賜被 告 王平郎被 告 王飛旺訴訟代理人 潘銘祥律師被 告 王林雪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王榮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王水勇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王天兩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王義峰被 告 潘尾訴訟代理人 李文釧被 告 王土水被 告 王碧宗被 告 王再和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王義雄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王厚霖被 告 王阿模被 告 王顏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王守成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王秋騫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王耀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王勝雄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王啟民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王韋翔被 告 許來土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王崟羽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錦郎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王臣民被 告即反訴原告 黃幸堅被 告即反訴原告 王幸慶被 告 王阿聲被 告 王匏被 告 王仲英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登賢被 告 王怡心(即王逸柔)被 告 王天送被 告 王桂林被 告 王水壽被 告 李相陽被 告即反訴原告 陳建全被 告 鄭美雪被 告 鄧嘉琳被 告 陳王月裡前列二十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律師前列二十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穎弘律師前列二十六人共同複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湖簡字第九二八號請求交付文件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湖 簡字第九二八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