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智字,92年度,14號
SLDV,92,智,14,2006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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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14號
原   告 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俊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專利權舉發案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 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93年3 月4 日裁定命在該舉發案事件 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舉發案件業已終結,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5年6 月 6 日(95)智專三(一)03019字第09520438060號函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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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開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俊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