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0年度拍字第3177號
聲 請 人 達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0年12月13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達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達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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