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柳營簡易庭(刑事),營簡字,91年度,527號
SYEM,91,營簡,527,200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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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營簡字第五二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營偵字第一0八0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二、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游淳閔指述 情節相符,並有郵局提存款紀錄一紙及提款機。錄影帶翻拍照片可資佐證,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 且其前後四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 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應加重其刑。爰審酌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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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