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交易字第3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
偵字第3379號),本院士林簡易法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移
送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之罪,依同 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告訴人並於95年4 月28日本院士林簡易庭訊問時當庭 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 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朱光仁
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彭洪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霙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