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929號
SLDM,94,訴,929,2006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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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9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劉明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核退偵字第155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 (綽號鴨肉)與被害人乙○○原 為同事,於民國94年3月l日上午,甲○○另邀同事何朝欽及 友人謝清課、陳秀美同至乙○○臺北縣泰山鄉家中作客,宴 罷甲○○提議續攤,5人即於同日下午15時許,前往臺北縣 淡水鎮○○街○段63號之茶藝館飲酒唱歌,席間甲○○另邀 同事李如琴共敘,李如琴並於同日下午16時許偕同女性友人 抵達上址茶藝館,至同日晚間l9時許,李如琴見眾人喝得差 不多,提議結帳離去,惟甲○○仍未感盡興,不滿謝清課先 行離去及先前店內小姐服務態度不佳,欲找店內小姐理論, 乙○○上前勸阻,詎甲○○竟基於重傷害之犯意,出拳即毆 打乙○○後腦勺,並將乙○○推倒,致乙○○重心不穩向前 倒趴在地,經上址前面擺檳榔攤之老闆娘廖美麗阻止,甲○ ○進而對廖女以「幹你娘,什麼檳榔攤? 要把你翻倒」 (公 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隨之即將檳榔攤翻倒,甲○○仍不 罷手,繼以腳踹乙○○肚子、肩膀及頭部,並以「幹,死斑 鳩」等語辱罵乙○○(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再以拳頭 毆擊乙○○背部,廖美麗見狀即撥打ll9叫救護車並報案, 經警前來處理,將乙○○送醫急救,劉瑞沐已受有高位頸椎 損傷、脊髓鈍挫傷及臉部撕裂傷,上肢完全喪失功能,軀幹 及肢體麻木之重傷害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5年5月2日死亡,此有新光吳火 獅紀念醫院於民國95年5 月2 日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5年5 月3 日所出具之相驗屍體 證明書可稽,並經本院調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 相字第346 號相驗卷宗核對無誤。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張國棟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雅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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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