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899號
SLDM,94,訴,899,200606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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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8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宙○○
          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壬○○
上列被告因準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
983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
第16884 、20125 、21986 、22377 、23343 、95年度偵字第
2747、3288、3427、3673、3674、5336、5342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宙○○共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偽造之申○○、尚新織帶有限公司鍾文山之印章各壹枚、金額新台幣叁萬肆仟叁佰元消費簽帳單(壹式貳聯)上偽造之亥○○署押壹枚、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分期付款專案同意書上偽造之癸○○署押各壹枚、金額新台幣叁仟伍佰元消費簽帳單(壹式貳聯)上偽造之戌○○署押壹枚、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鍾文山署押貳枚、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偽造之鍾文山印文壹枚、查核證件無誤之文件上偽造之鍾文山印文壹枚、委任契約書上偽造之申○○署押叁枚、偽造之申○○印文伍枚、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申○○署押壹枚、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癸○○署押伍枚、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癸○○署押貳枚、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未○○署押叁枚、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未○○署押貳枚、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未○○署押壹枚、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徐逢均署押壹枚、手機兩年約同意書上偽造之徐逢均署押貳枚、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之戊○○署押壹枚、手機兩年約同意書上偽造之戊○○署押貳枚、法商佳信銀行消費性信用商品/ 家信特專卡約定書上偽造之申○○署押壹枚、如附表二所示消費簽帳單(壹式貳聯)上偽造未○○簽名各壹枚、佳信銀行消費性信用商品/ 家信特專卡約定書上偽造之未○○署押壹枚、如附表三所示消費簽帳單(壹式貳聯)上偽造之游文平署押各壹枚、如附表四所示之本票背面偽造之廖永基簽名、指印各壹枚,、偽造之發票日中華民國玖拾肆年陸月壹日,金額新台幣拾萬元、發票人申○○之本票壹紙、偽造之申○○國民身分證貳枚、汽車駕駛執照壹枚、偽造之鍾文山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各壹



枚、偽造之乙○○國民身分證、健康保險卡各壹枚均沒收。 事 實
一、宙○○於民國(下同)90年間,曾因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文 書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 、1 年10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於執行中經假釋 付保護管束,93年11月1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 行之刑以已執行完畢論。猶不知悔改,復基於行使偽造私文 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偽造公印文、竊盜、收受贓物、詐 欺取財、詐欺得利、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等概括之犯意, 及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為下列犯行:
宙○○於92年間任職其胞弟宇○○防水營造公司工務經理 時,為便於支付小額支出,由宇○○授權使用宇○○之日 盛國際商業銀行、全國加油站聯名信用卡(卡號00000000 00000000號)支付如加油、刷子、手套等瑣細支出,並不 得為超出上開範圍之使用。詎宙○○因缺錢花用,與姓名 年籍不詳之馬姓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自94年3 月14日起,至同年月25 日止,前往台北市○○路45號家樂福東興店,由馬姓男子 選購各種品牌香菸,結帳時,由宙○○向店員出示上開信 用卡,並在消費簽帳單(均為1 式2 聯)上簽署宙○○本 人之姓名,櫃檯人員不察,誤以為係持卡人宇○○本人刷 卡,而陷於錯誤,交付商品予宙○○。計宙○○持上開信 用卡刷卡詐得之貨物總價值為新台幣(下同)181,848 元 (起訴書誤為205,848 元)。其各次刷卡之時間、地點、 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嗣馬姓男子取得香菸後,折價 給付現款予宙○○
宙○○明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賢」之成年男子持有之 亥○○之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信信用卡 公司)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係來路不明之 贓物,竟於94年3 月25日加以收受,並與「阿賢」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於同日一同前 往台北市○○街519 號「金典銀樓」,購買金飾,價格 34,300元,由宙○○向店員出示上開信用卡,並在消費簽 帳單(1 式2 聯)上偽造亥○○之簽名,表示亥○○簽帳 消費其上所示之事項及金額,該銀樓並得據以向銀行請款 ,再由銀行轉向亥○○請款之意,而偽造該私文書,並交 付店員而行使之,致使銀樓職員誤認宙○○係亥○○本人 而陷於錯誤,交付商品予宙○○,足以生損害於亥○○、 「金典銀樓」及安信信用卡公司。宙○○得手後,即將金 飾轉交予「阿賢」。嗣經安信信用卡公司以簡訊通知亥○



○,亥○○得知交易有異後,即辦理信用卡掛失,經警循 線追查,始悉上情,宙○○始將上開款項返還安信信用卡 公司。
宙○○於94年6 月24日下午2 時許,見庚○○所有之3N-2 981 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臺北市內湖區○○○路附近,竟 意圖為自已不法之所有,破壞該自用小客車右前窗玻璃, 竊取車內之西裝褲2 件及污衣袋1 只,得手後置於其使用 之車號G8-5808 號自用小客車(因該車車牌已註銷,故未 懸掛車牌)車內。嗣宙○○於同年月26日將其使用之上開 自用小客車停放於臺北市○○區○○街與新湖一路路口, 經警查覺行跡有異,上前盤查,獲宙○○同意後,進入車 內搜索,扣得西裝褲2 件及污衣袋1 只及安非他命1 小包 、吸食器1 組等物(宙○○所涉施用毒品部分由檢察官另 案偵辦)。
宙○○明知午○○持有之癸○○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 全民健康保險卡、萬泰商業銀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 00000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 00號)、復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 )均係竊得之贓物,猶於94年5 月間,在台北市內湖區吉 林賓館,向午○○收受之。並與午○○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4年5 月23日,前往台北 市○○區○○路1 段169 號統一超商香城店,使用店內自 動提款機,輸入密碼,以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現金卡提 領20,000元、16,000元各1 筆合計36,000元,以萬泰商業 銀行現金卡提領20,000元5 筆共計100,000 元。並前往台 北市○○區○○路119 之125 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使用 行內自動提款機,以復華商業銀行信用卡預借現金20,000 萬元。復前往台北市○○街29之3 號華僑商業銀行,使用 行內自動提款機,以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預借現金 20,000萬2 筆共計40,000元,以上開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 設備取得現金共196,000 元。得手後,與午○○朋分花用 。嗣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文書之犯意, 於94年6 月9 日,將上開癸○○萬泰商業銀行信用卡及身 分證交付予不知情之寅○○(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並一同前往台北縣汐止市○○街399 號傑昇通信行中興 店,利用寅○○出面代為購買行動電話1 支,價金20,208 元,並填載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分期付款專案同意書 ,由寅○○在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及立同意書人簽名欄簽署 癸○○之簽名各1 枚,表示係癸○○本人申請信用卡及同



意分期付款之意,而偽造該私文書,並交付店員顏詒冠而 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癸○○、玉山銀行及傑昇通信行。 嗣顏詒冠向銀行確認,查知上開萬泰商業銀行現金卡業經 止付,而未交付手機,宙○○始未得財。
宙○○、玄○○(另結)2 人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犯意聯絡,於94年9 月21日(起訴書誤為22日)晚間 8 時許(起訴書誤為下午),前往臺北市○○○路96號12 樓之6 戌○○住宅,推由玄○○以不詳姓名之人所有之衣 架伸入鐵門勾開門栓後,玄○○、宙○○一同侵入該住宅 ,竊取戌○○之富邦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各1 張、印章2 枚、勞力士女用手錶、路易士威登男用手 錶各1 支、存摺3 本等物。2 人竊得上開財物後,即以富 邦商業銀行信用卡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太子」者,交 換安非他命一起施用 (施用毒品部分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 宙○○並於同年月22日,持竊 得之戌○○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前往台北市 ○○○路410 號之1 政策有限公司,購買行動電話1 支, 價格3,500 元,由宙○○向店員出示上開信用卡,並在消 費簽帳單(1 式2聯) 上偽造戌○○之簽名,表示戌○○ 簽帳消費,及該公司並得據以向銀行請款,再由銀行轉向 戌○○請款之意,而偽造該私文書,並交付店員而行使之 ,致使該公司人員誤認宙○○係戌○○本人而陷於錯誤, 交付行動電話予宙○○,足以生損害於戌○○、政策有限 公司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宙○○與玄○○、天○○(均另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結夥3 人於94年9 月23日下午前往 台北市○○○路○ 段24號8 樓理揚室內設計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理揚公司),徒手托高該公司之鐵捲門後,潛入辦 公室竊取該公司所有之液晶螢幕2 台、手機1 支、手提電 腦1 台,及該公司負責人丙○○所有之安立直銷商卡、生 活工場VIP 卡、建宏書局VIP 卡、大潤發會員卡、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安信信用卡公司信用卡各1 張、手錶 4 支、背包1 個、帽子1 頂等物。得手後,適該公司員工 地○○返回公司發現,質問3 人在作什麼等語,並因害怕 而轉身跑出公司,天○○為恐地○○報警,竟自地○○身 後以一手拉住其衣服,阻止其離去,地○○因而大呼救命 ,天○○隨即以另一手摀住地○○嘴巴,並稱「不要叫」 等語,以上開強暴方式妨害地○○行使權利。嗣地○○表 示不會報警,天○○乃將手放開,任由地○○離去。嗣宙 ○○、楊宗瑜、玄○○等3 人陸續進入電梯欲逃跑,地○



○見機關閉電梯開關,將3 人困於電梯中,並立即報警, 玄○○於員警到達之前,扳開電梯門攜帶竊得之丙○○之 安立直銷商卡、生活工場VIP 卡、建宏書局VIP 卡、大潤 發會員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安信信用卡公司信 用卡各1 張、手錶4 支、背包1 個、帽子1 頂等贓物逃走 ,宙○○、天○○則為警逮獲,並於電梯內扣得液晶螢幕 2 台、手機1 支、手提電腦1 台等贓物。
宙○○與午○○(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共同基於偽造公印 、偽造特種文書、偽造印章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宙○○於 94年5 月間某日先交付個人照片與午○○,再由午○○連 續在不詳時間、地點,於與國民身分證用紙類似之紙張上 ,偽造「內政部印」公印文1 枚,並黏貼宙○○之照片, 偽造申○○之國民身分證2 枚、鍾文山之國民身分證1 枚 ,且以同法黏貼宙○○照片,而偽造申○○、鍾文山之汽 車駕駛執照各1 枚,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核發國民身分 證、監理機關核發汽車駕駛執照之正確性及申○○、鍾文 山。嗣並推由午○○於不詳時、地偽造申○○、尚新織帶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新公司)、鍾文山之印章各1 枚, 足以生損害於申○○、尚新公司、鍾文山。嗣午○○於同 年5 月間,在臺北市○○區○○路吉林賓館,將上開偽造 之證件、印章交付宙○○
宙○○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偽造文書之犯意,於94 年5 月12日,至臺北縣汐止市○○路○ 段324 號紫萱企業 有限公司,冒用鍾文山名義,申請0000000000號遠傳電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傳公司)之行動電話門號,並 於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造鍾文山簽名2 枚,表示係 鍾文山申請門號及同意契約條款之意思,而偽造該私文書 ,並連同偽造之鍾文山身分證持交使遠傳公司承辦人員而 行使之,使承辦人員及遠傳公司均誤以為係鍾文山本人申 請,而陷於錯誤,核准其使用遠傳公司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門號,並交付上開門號之行動電話通訊晶片(SIM) 卡予宙○○,嗣宙○○使用該門號通話,獲取不法利益, 因而取得該等行動電話門號免付費用之不法利益,足生損 害於鍾文山及遠傳公司對於行動動電話申辦業務之正確性 ;嗣鍾文山接獲帳單,向遠傳公司聲明遭冒名申請門號, 始循線查悉上情。
宙○○於94年5 月19日,基於詐欺、偽造文書、偽造印文 之犯意,前往臺北市南港區○○○路○ 段44號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南港富康郵局,於「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 」上儲戶蓋章欄,蓋用偽造之「鍾文山」印文1 枚,表示



鍾文山申請帳戶之意思,而偽造該私文書,並連同偽造 之鍾文山身分證及駕駛執照交付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承 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交付 存摺予宙○○宙○○並將偽造之鍾文山印章交付郵局人 員,利用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蓋用偽造之鍾文山印文1 枚於 查核證件無誤之文件上,足生損害於鍾文山及郵局辦理核 開帳戶業務之正確性。
宙○○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陳淑惠」、「林 佩玉」、「張經理」、「高處長」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組成詐欺集團。嗣A○○ 於94年6 月間,接獲該詐欺集團成員電話,佯稱其中獎需 繳納稅費,致A○○誤信為真陷於錯誤,依該集團成員指 示,於94年6 月13日自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中國 商銀)岡山分行帳戶匯款10萬元至偽開之鍾文山南港富康 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該詐欺集團成員旋即將存 款提領一空。嗣A○○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宙○○與午○○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推由宙○○於94年6 月1 日下午7 時許,前往臺北市中 山區○○○路○ 段11號2 樓華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華泰公司),向該公司副總經理辛○○自稱申○ ○,並詐稱欲以申○○名下之臺北市○○區○○段3 小段 5144建號建物及坐落之臺北市○○區○○段3 小段850 地 號土地、臺北市○區○○段1 小段4911建號建物及坐落之 臺北市○○區○○段1 小段887 地號土地等不動產為擔保 ,請該公司協助向銀行辦理貸款,且有急用當日需款10萬 元云云,並在委任契約書上偽造申○○之簽名3 枚,並蓋 用偽造之申○○印文5 枚,表示申○○委任華泰聯合代書 事務所辦理上開不動產抵押設定事宜,所交付之證件均屬 真正,而偽造該私文書,並意圖供行使之用,於本票用紙 上填載發票日94年6 月1 日,金額10萬元,並於發票人欄 偽造申○○之簽名1 枚,及蓋用偽造之申○○印文3 枚, 而偽造該本票,嗣將上開委任書、本票、連同偽造之申○ ○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交付辛○○而行使之,致辛 ○○陷於錯誤,誤以為申○○本人確有委任設定抵押之意 思,而如數給付10萬元予宙○○,足以生損害於華泰公司 及申○○。宙○○於得款後再將該10萬元款項交予午○○ 。辛○○事後經查證發覺申○○國民身分證係偽造,報警 循線於94年6 月6 日在臺北市○○區○○街21號10樓查獲 ,並扣得偽造之申○○國民身分證2 枚、汽車駕駛執照1 枚、印章1 枚、偽造之鍾文山汽車駕駛執照1 枚、偽造之



尚新公司印章1 枚。
宙○○復基於詐欺取財、詐欺得利及偽造文書之犯意,於 94年6 月1 日,至臺北市○○區○○路6 段3 號子○○經 營之昇丰國際通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昇丰公司),向子 ○○自稱係申○○,欲申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台哥大公司)之行動電話門號云云,並於行動電話 服務申請書上,偽造申○○簽名1 枚,表示係申○○本人 申請之意思,而偽造該私文書,並連同偽造之申○○之身 分證交付子○○而行使之,致子○○及台哥大公司之審核 人員均陷於錯誤,而核准其使用台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門號,並交付上開門號之行動電話通訊晶片( SIM) 卡及優惠專案之行動電話1 支予宙○○宙○○進 而連續撥打使用,詐得通話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足以生損 害於申○○、昇丰公司、台哥大公司。
宙○○又於94年6 月5 日,持其先前受收之癸○○身分證 、汽車駕駛執照等贓物及偽造之申○○身分證、汽車駕駛 執照等物,再度前往昇丰公司,出示上開證件而行使之, 自稱係申○○,偽稱欲代理癸○○申請台哥大公司、遠傳 公司之行動電話門號云云,並於台哥大公司之行動電話服 務申請書上偽簽癸○○之簽名5 枚、遠傳公司之行動電話 服務申請書上偽簽癸○○之簽名2 枚,表示癸○○申請行 動電話門號及同意契約條款之意思,而偽造該2 私文書, 並連同癸○○之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及偽造之申○○身 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交付子○○而行使之,致子○○及台 哥大公司、遠傳公司之審核人員均陷於錯誤,而核准使用 台哥大公司0000000000號、遠傳公司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門號,並交付上開門號之行動電話通訊晶片(SIM) 卡 及優惠專案之行動電話2 支予宙○○宙○○進而連續撥 打使用,詐得通話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癸○ ○、昇丰公司、台哥大公司、遠傳公司。嗣癸○○接獲遠 傳公司及台哥大公司帳單後,始悉上情。
宙○○明知午○○所持有之未○○之國民身分證、汽車駕 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友邦國際信用卡(以下簡稱友 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復華商業銀行信用 卡(以下簡稱復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土地銀行存摺、徐逢均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汽車駕駛執 照影本、殘障手冊影本、汽車行車執照影本及戊○○之汽 車駕駛執照影本、全民健康保險卡、世貿大樓識別證等均 係贓物,竟於94年6 月間,在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港 營業處,向午○○收受之,嗣並冒用未○○、徐逢均、戊



○○等人之身分為不法行為(見下述)。
宙○○於94年6 月13日,持其先前向午○○收受之未○○ 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等贓物,再 前往昇丰公司,由宙○○出示行使前開偽造之申○○身分 證、汽車駕駛執照,自稱為申○○,並偽稱欲代理未○○ 申請台哥大公司、遠傳公司之行動電話門號云云,於台哥 大公司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簽未○○之簽名3 枚, 並於遠傳公司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簽未○○之簽名 2 枚,表示未○○申請行動電話門號及同意契約條款之意 思,而偽造該私文書,並連同未○○之身分證、全民健康 保險卡交付子○○,致子○○及台哥大公司、遠傳公司之 審核人員均陷於錯誤,而核准使用台哥大公司0000000000 號、遠傳公司00000000 00 號行動電話門號,並交付上開 門號之行動電話通訊晶片(SIM) 卡予宙○○宙○○進 而連續撥打使用,詐得通話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足以生損 害於未○○、昇丰公司、台哥大公司、遠傳公司。 宙○○又於94年6 月14日,持其先前向午○○收受之未○ ○國民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等贓物,再前往昇丰公司 ,出示行使偽造之申○○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偽稱係 申○○及欲代理未○○申請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和信公司)之行動電話門號云云,於和信公司之行動 電話服務申請書上偽簽未○○之簽名1 枚,表示未○○申 請行動電話門號及同意契約條款之意思,而偽造該私文書 ,並連同未○○之身分證交付子○○,致子○○及和信公 司之審核人員均陷於錯誤,而核准使用和信公司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門號,並交付上開門號之行動電話通訊晶片 (SIM) 卡予宙○○宙○○進而連續撥打使用,詐得通 話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未○○、昇丰公司、 和信公司。
宙○○食髓知味,又於94年6 月25日,持其先前向午○○ 收受之徐逢均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汽車駕駛執照影本、殘 障手冊影本、汽車行車執照影本及戊○○汽車駕駛執照影 本、全民健康保險卡等贓物,再前往昇丰公司,由宙○○ 出示行使前開偽造之申○○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自稱 係申○○,並偽稱欲代理徐逢均、戊○○申請和信公司之 行動電話門號云云,分別於和信公司之行動電話服務申請 書上偽簽徐逢均、戊○○之簽名各1 枚,及分別於手機兩 年約同意書上偽簽徐逢均、戊○○之簽名各2 枚,表示徐 逢均、戊○○申請行動電話門號及同意契約條款之意思, 而偽造該等私文書,並連同徐逢均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汽



車駕駛執照影本、殘障手冊影本、汽車行車執照影本及戊 ○○汽車駕駛執照影本、全民健康保險卡等交付子○○, 因子○○已得知宙○○持假證件申辦門號,而報警當場查 獲,並扣得上開徐逢均、戊○○之證件及影本,宙○○因 之未獲得財物或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宙○○於94年6 月9 日,前往全國電子汐止二店,購買價 值49,390元之電腦,結帳時,向店員偽稱其係申○○,及 欲辦理分期付款云云,並於法商佳信銀行(以下簡稱佳信 銀行)消費性信用商品/ 家信特專卡約定書上,偽造申○ ○之簽名1 枚,表示申○○辦理信用卡及分期付款之意思 ,而偽造該私文書,並將該私文書連同偽造之申○○國民 身分證、臺北市○○區○○段3 小段5144建號建物及坐落 之臺北市○○區○○段3 小段850 地號土地、臺北市○區 ○○段1 小段4911建號建物等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物交付店 員而行使之,使全國電子店及佳信銀行之承辦人員均陷於 錯誤,而同意貸款,並交付上開電腦予宙○○。 宙○○與午○○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文書之概 括犯意聯絡,共同連續於94年6 月11、12日,連續推由宙 ○○持用其先前收受之贓物,即未○○友邦信用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復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 000000),在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在消費簽帳單(1 式 2 聯)上偽造未○○之簽名,表示未○○簽帳消費其上所 示之事項及金額,特約商店並得據以向銀行請款,再由銀 行轉向未○○請款之意,而偽造該等私文書,並交付店員 而行使之,其各次刷卡之時間、地點、金額、使用之現金 卡等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其中除附表二編號5 部分因店員 發現交易異常而未交付商品外,其餘店員均誤認宙○○係 未○○本人而陷於錯誤,交付商品予宙○○,足以生損害 於未○○、各特約商店、友邦信用卡公司、復華銀行,計 詐得商品金額共93,886元,得手後將商品交付午○○。 宙○○與午○○共同基於詐欺、偽造文書之犯意聯絡,共 同於94年6 月13日,前往臺北市○○區○○路4 段155 號 全國電子內湖店,推由宙○○出面購買液晶螢幕10台、隨 身碟1 台,價值共74,790元,結帳時,向店員偽稱其係未 ○○,及欲辦理分期付款云云,並於佳信銀行消費性信用 商品/ 家信特專卡約定書上,偽造未○○之簽名1 枚,表 示未○○辦理信用卡及分期付款之意思,而偽造該私文書 ,並將該私文書連同其先前收受之未○○身分證、土地銀 行存摺等贓物交付店員而行使之,使全國電子內湖店及佳 信銀行之承辦人員均陷於錯誤,而同意貸款,並同意交付



上開電腦。宙○○旋將得提領上開商品之提貨單以7 折之 現金價格讓售與不知情之謝慧雯,得款後除保留1 萬元外 ,將其餘款項交付午○○。嗣謝慧雯於自付200 元尾款後 向全國電子內湖店提取上開商品,因佳信銀行通知未○○ 申辦貸款成功,始悉上情。
宙○○、黃○○(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基於共同偽造特種 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先由宙○○於94年7 月24日交付個 人照片與黃○○,再由黃○○在不詳時間、地點,於與國 民身分證用紙類似之紙張上,偽造「內政部印」公印文1 枚,並黏貼宙○○之照片,偽造乙○○之國民身分證1 枚 ,並偽造乙○○之健康保險卡1 枚,完成後將上開證件交 付宙○○宙○○、黃○○2 人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4年7 月30凌晨4 時47分,見己○○ 所有之CF-2910號自用小客車停放在臺北市○○區○○路 167 號前,竟意圖為自已不法之所有,由黃○○打開該自 用小客車車門,竊取車內NEC音響及VCD各1 臺得手 ,宙○○則在旁把風,因行竊過程為己○○等人發現追捕 ,黃○○逃逸無蹤,惟捕獲擔任把風之宙○○,並扣得上 開偽造之乙○○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 宙○○羅青峰(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二人基於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4年8 月12日下午2 時許 ,見丑○○位於臺北市中山區○○○路85巷36號6 樓之6 住宅之鐵窗遭不詳姓名之人鋸斷,有機可乘,即共同侵入 該住宅(所涉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竊得丑○○所有 之新台幣1700元、港幣10元、美金1 元、菲律賓幣104 元 、小錢包1 個、合作金庫存摺1 本、戶口名簿1 本、扣繳 憑單2 張等物,得手後將部分新台幣現金花用;嗣因丑○ ○在上址失竊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下簡稱中國信託銀 行)信用卡遭到宙○○夥同黃○○盜刷(詳如後敘),經 中國信託銀行通知丑○○報警,經警於94年8 月17日晚間 11時50分在臺北市中山區○○○路83號前查獲,並在宙○ ○身上扣得現金100 元、港幣10元、美金1 元、菲律賓幣 104 元、小錢包1 個、合作金庫存摺1 本、戶口名簿1本 、扣繳憑單2 張、金額399 元、8,000 元之信用卡簽帳單 2 張(其盜刷信用卡部分詳下述)等物。
宙○○與黃○○明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太子」之成 年男子所持有之丑○○所有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係來路不明之贓物,竟與黃○○基 於犯意聯絡,於94年8 月間共同向「太子」收受之。2 人 並基於犯意聯絡,共同於94年8 月16日,推由宙○○持上



開信用卡,在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在消費簽帳單(1 式 2 聯)上偽造游文平之簽名,表示持卡人簽帳消費其上所 示之事項及金額,特約商店並得據以向銀行請款,再由銀 行轉向持卡人請款之意,而偽造該等私文書,並交付店員 而行使之,使店員誤認宙○○係持卡人本人而陷於錯誤, 交付商品予宙○○,足以生損害於游文平、特約商店、中 國信託銀行。其各次刷卡之時間、地點、金額等均詳如附 表三所示,計詐得商品金額共16,599元。。 被告因經濟狀況不佳,於94年4 月間,在台北市○○○路 ○ 段90巷5 弄2 號1 樓,向午○○借款363,000 千元,並 開立如附表四所示之本票3 紙,其竟基於偽造文書之意思 ,於上開本票3 張背面,各偽造其父廖永基之簽名及指印 各1 枚,表示票據背書之意思,而偽造該私文書,並將本 票交付午○○作為借款之擔保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廖 永基。
宙○○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推由該男子於94年5 月5 日, 撥打鍾鳳英之電話,向其詐稱其手機可退費云云,致鍾鳳 英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前往桃園縣大溪鎮南興郵 局,依該男子之指示,於自動提款機操作,將99,983元匯 入宙○○於聯邦商業銀行永吉分行第000000000000000000 0 號帳戶內(另匯款6 萬元至吳明兆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新店分行第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吳明兆涉嫌幫助詐 欺罪嫌,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 該名男子及宙○○旋於同日提領之。嗣經鍾鳳英察覺有異 ,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宙○○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黃瑞典」之男子所持 有之背包1 只及其內證件包含:丁○○之護理師執業執照 、職別證、感應卡各1 張、珍珠項鍊2 條;酉○○之匯豐 銀行信用卡、大眾銀行信用卡、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現 金卡、第一商業銀行信用卡、現金卡、萬泰銀行信用卡、 現金卡、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玉 山銀行信用卡、現金卡、慶豐銀行信用卡、彰化銀行信用 卡、國泰世華銀行現金卡、華南銀行現金卡、中華商業銀 行現金卡、台新銀行現金卡各1 枚、大眾銀行現金卡2 枚 ;巳○○之汽車駕駛執照、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各1 枚; 溫詳宏機車駕駛執照、重機車行車執照各1 枚;粟荔雅之 汽車駕駛執照1 枚;顏曾安之身分證影本1 張等均係來路 不明之贓物,竟於94年7 月26日,在臺北巿松山火車站予 以收受之,並將其先前收受之戊○○汽車駕駛執照影本、



世貿大樓識別證各1 枚、癸○○身分證、健康保險卡、汽 車駕駛執照、富邦銀行提款卡、中華銀行提款卡各1 枚、 辰○○身分證、土地銀行存摺、大客車駕駛執照、自用小 客車駕駛執照各1 件等贓物置入該背包中,嗣於94年7 月 26日15時30分許,在臺北巿八德路四段與饒河街口為警查 獲,扣得上開背包、物品1 批。
二、案經宇○○訴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及大同分局報請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張化境訴由台 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台 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報請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報請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報請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令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再轉台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對上開事實均供認不諱,犯罪事實㈠部分,被告自 白核與告訴人宇○○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宇○○信用卡影 本1 紙、消費簽帳單7 紙、消費明細帳單2 紙在卷可按(附 甲○94年度偵字第7801號卷第11至19頁、本院卷二第163 頁 );犯罪事實㈡部分,被告自白核與證人亥○○證述之情節 相符,並有亥○○信用卡簽帳單、卡片交易明細表在卷可稽 (甲○94年度偵字第11225 號卷第19、28頁);犯罪事實㈢ 部分,被告自白核與證人庚○○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 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4 幀在卷可按(甲○94年度偵字第 9509 號 卷第34、37、38頁);犯罪事實㈣部分,被告自白 核與證人癸○○、寅○○、顏詒冠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 告提款之監視錄影帶翻拍照片4 幀、萬泰商業銀行客戶交易 明細表、ATM 交易查詢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對帳單、復華 商業銀行持卡人損失明細表、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消費明細表 、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分期付款專案同意書、被告提款 之監視錄影帶翻拍照片4 幀附卷可憑(甲○94年度偵字第 7869號卷第第31-34 、43、45、47、48、49、50頁);犯罪 事實㈤部分,被告自白核與證人戌○○、共犯玄○○證述之 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贓物照片、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表等在卷可稽。(甲○94年度偵字第 9838號卷第39、46、164 頁);犯罪事實㈥部分,被告自白 核與證人地○○、共犯玄○○、天○○證述之情節相符,並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足按(甲○94年度偵字第9838號卷第 45、38頁);犯罪事實㈦部分,被告自白核與申○○、鍾文 山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偽造之申○○國民身分證2 枚、汽



車駕駛執照1 枚、印章1 枚、偽造之鍾文山汽車駕駛執照1 枚、偽造之尚新公司印章1 枚扣案,及偽造之鍾文山國民身 分證影本附卷可按(附北檢94年度偵字第16884 號卷第77頁 ),又扣案之申○○身分證經送鑑定結果,其上「內政部印 」、底紋圖案及印刷字跡均與樣張不符,判係偽造,亦有內 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8 月17日刑鑑字第0940122103 號函附卷足稽(同上偵卷第13頁);犯罪事實㈧部分,被告 自白核與證人鍾文山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遠傳公司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鍾文山出具之未申請遠傳門號 聲明書、偽造之鍾文山身分證等影本在卷可按(北檢94年度 偵字第16884 號卷第72、77頁);犯罪事實㈨部分,被告自 白核與證人鍾文山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郵政存簿儲金立帳 申請書、偽造之鍾文山身分證、駕駛執照等影本在卷可按( 北檢94年度偵字第2747號卷第25頁);犯罪事實㈩部分,被 告自白核與證人A○○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94年6 月13日 中國國際商銀國內匯款申請書、「鍾文山」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南港富康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附卷可按(北檢95年度偵字第2747號卷第22、29頁);犯 罪事實部分,被告自白核與證人申○○、辛○○證述之情 節相符,並有委任契約書、偽造之本票、臺北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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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豐銀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新織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政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