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34號
KLDV,95,除,34,2006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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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資料縮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94年11月17日都會時報廣告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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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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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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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國際商業銀│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4年4月16日 │15,800元 │KLH0000000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基隆分行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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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資料縮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