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5年度,12號
KLDM,95,附民,12,2006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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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5年度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德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 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涉嫌詐欺乙案,業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79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法條意旨,原告之訴,自 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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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