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95年度,16號
KLDM,95,訴緝,16,2006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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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緝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87年度偵字第1442號)及併案審理(87年度偵字
第464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連續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乙○○曾犯藏匿人犯罪,經本院以82年易字第137號判處有 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下同︶82年11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猶不知悔改,連續為下列行為:㈠於85年1月間,與 念克悅(已判決確定)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明知吳翊德在 大陸並無其他親屬,竟意圖以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 地區,從中牟利,以新台幣3萬、5千元不等代價,由有犯意  聯絡之吳翊德(已判決確定),偽冒為大陸人民在台親屬,  由乙○○連續或由念克悅,將吳翊德之戶籍謄本及身分證影 本等相關證件攜往大陸辦妥親屬關係公證書,再由念克悅  或由乙○○持之,連同不實記載親屬關係之大陸地區人民進 入台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保證書、說明書,向警政署入出 境管理局申辦大陸人民來台探親手續,使不知情之入出境管 理局承辦人員,登載在職務上所掌管之登記資料上,損害入  出境管理機關管理之正確性,計有大陸地區人民吳愛娘等14  人(詳如附表一)利用此一方式,以探親或探病名義不法進 入台灣地區。㈡與林文宣(已判決確定)共同基於使大陸地 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之概括犯意聯絡,自83年8月起至 86年5月間止,明知林雲英等13人(詳如附表二)並非林文 宣在大陸地區之親屬,竟持不實記載親屬關係之大陸地區人 民進入台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委託書、親屬關係公證書, 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辦大陸人民來台探親手續, 使不知情之入出境管理局承辦人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 登記資料上,有損於入出境管理局審核准否使大陸地區人民 入境管理之正確性,並使上開大陸地區人民利用此一方式, 不法進入台灣地區。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發現林 文宣以上開方式,使大陸地區人民林雲英等13人(如附表二 )以探親、探病為由申請來台,移由基隆市警察局查獲。二、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乙○○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 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合先敘明。
三、認定事實所依據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乙○○供述: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95年5月18日筆錄)、審理程序(95 年6月1日審判筆錄)供述有將吳翊德的戶籍謄本、身分證影 本寄到大陸給吳愛娘的大兒子,辦理吳愛娘、林性華、林性 仁、林欽、林性貴、林香珠林性富等7人入境手續,且有 擔任林雲英林炎鳳林愛鳳林升林忠等5人之保證人 ,另幫忙林文宣林成章擔任保證人,使大陸地區人民林雲 英等13人入境台灣之事實。
㈡、共犯念克悅、吳翊德林文宣於警詢、檢察官、本院審理時 之供述及證人林成章楊國鴻林健雄林楊美英警詢時之 證詞。
㈢、書證及物證
⑴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影本、親屬關係公 證書、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說明書、委託書 、吳翊德林文宣戶籍謄本、入出境管理局承辦人員於申請 書上核准入境探親探病奔喪之方戮印文等資料影本、 ⑵大陸同胞來台入境名冊、福建省平潭縣斗恒實村一村民檢舉 函(見87年3月31日警刑三字第553號基隆市警察局刑事案件 偵查卷宗第23、24頁)。
㈣、綜上所述,被告事證明確,前述犯罪事實已堪認定,應依法 論罪科刑。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之行使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文書罪,又其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係違 反修正前之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 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79條第1項之罪論處(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業經總統於92年10月29日以華總一義字 第09200199770號令修正公布,於92年12月31日施行。修正 前同條例第79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15條第1款規定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同條例第79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15條第1款規定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百萬元以下 罰金」,經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比較新舊法,以行為時法



較有利於被告,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被告上開移送併案 審理部分犯行(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46 45號),雖未據公訴人對之一併提起公訴,惟與公訴人起訴 部分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之規定,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合先敘 明。被告與吳翊德、念克悅、林文宣就上開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文書罪及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互為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及多次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時間緊  接,方法相同,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  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一罪及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 區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互有方法與 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 重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之罪論 處。查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㈡、爰審酌被告共同利用不法手段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 從事未經許可之行為,規避對於大陸地區人民之入境管制, 對於台灣地區之入境管制、就業市場及治安有所影響及被告 已年逾70歲,其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身體狀況和犯 後坦承犯行等一切犯罪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 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之台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 段、第2條第1項但書、第28條、第56條、第214條、第47條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 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伯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明祖斌
附錄論罪法條:
修正前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違反第15條第1款規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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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人民偽冒吳翊德親屬關係來台人數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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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姓名 │出生日期 │籍貫 │來台事由 │冒稱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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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吳愛娘 │321122 │大陸 │探親   │父 │未入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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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林性華 │550712 │同上 │探病   │外公 │已於86.6.1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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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林性仁 │520116  │同上 │同上   │同上 │已於86.4.2出境 │
├──┼────┼─────┼───┼─────┼───┼─────────┤
│四 │林 欽 │660406 │同上 │同上  │同上 │已於86.4.2出境 │
├──┼────┼─────┼───┼─────┼───┼─────────┤
│五 │林性貴 │640525  │同上 │同上 │同上 │為警查獲遣送出境 │
├──┼────┼─────┼───┼─────┼───┼─────────┤
│六 │林香珠 │571108  │同上 │同上 │同上 │已於86.6.1出境 │
├──┼────┼─────┼───┼─────┼───┼─────────┤
│七 │林性富 │600907  │同上 │同上 │同上 │已於86.6.1出境 │
├──┼────┼─────┼───┼─────┼───┼─────────┤
│八 │高建生 │200305 │同上 │同上 │同上 │入境後即行方不明 │
├──┼────┼─────┼───┼─────┼───┼─────────┤
│九 │高巧明 │681210  │同上 │同上 │同上 │入境後即行方不明 │
├──┼────┼─────┼───┼─────┼───┼─────────┤
│十 │高巧英 │580124 │同上 │同上 │同上 │入境後即行方不明 │
├──┼────┼─────┼───┼─────┼───┼─────────┤
│十一│高巧平 │641006 │同上 │同上 │同上 │入境後即行方不明 │
├──┼────┼─────┼───┼─────┼───┼─────────┤
│十二│高誠華 │350330  │同上 │同上 │岳父 │入境後即行方不明 │
├──┼────┼─────┼───┼─────┼───┼─────────┤
│十三│吳江虹 │561017  │同上 │同上 │祖父 │已於86.6.10出境 │
├──┼────┼─────┼───┼─────┼───┼─────────┤
│十四│吳 強 │521019 │同上 │同上 │同上 │已於86.6.10出境 │
└──┴────┴─────┴───┴─────┴───┴─────────┘
 附表二:
┌──────────────────────────────────────┐
│     大陸人民偽冒林文宣親屬關係來台人數一覽表 │
├──────────────────────────────────────┤
│編號  姓名   出生日期  籍貫  來台事由  冒稱   備註 │




├──────────────────────────────────────┤
│ 一   林雲英   260723   大陸   探親   父   已於87.5.3出境 │
├──────────────────────────────────────┤
│ 二   林心英   361223    同上  探病   父   已於86.9.15出境 │
├──────────────────────────────────────┤
│ 三   林炎鳳   510127 同上 同上   外祖父  未入境     │
├──────────────────────────────────────┤
│ 四 林愛鳳   480713    同上  同上   外祖父  未入境 │
├──────────────────────────────────────┤
│ 五   林銘    591101    同上  同上   祖父   已於86.1.29出境 │
├──────────────────────────────────────┤
│ 六   林忠    620525    同上  同上   外祖父  已於85.2.10出境 │
├──────────────────────────────────────┤
│ 七   林嚇祥   230304    同上  同上   岳父   已於86.6.10出境 │
├──────────────────────────────────────┤
│ 八   林升    561210    同上  同上   外祖父  已於86.2.9出境 │
├──────────────────────────────────────┤
│ 九   林莉莉   620223    同上  同上   祖父   已於85.8.12出境 │
├──────────────────────────────────────┤
│ 十   汪梅欽   380704   同上  同上 公公   已於86.1.29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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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林愛雲  441202    同上  同上   外祖父  未入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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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林艷霞   540903    同上  同上  外祖父  未入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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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林國   601005    同上  同上   祖父   未入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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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