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95年度,33號
KLDM,95,簡上,33,2006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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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簡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上列一人之
選任辯護人 紀復儀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95
年2月13日94年度基簡字第815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93
年度偵字第384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被告甲○○乙○○ 所為係觸犯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之共同行使變造 私文書罪,而各判處被告2人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 300元折算1日,除應更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原審判決書 犯罪事實部分:「由甲○○委由不知情之安力公司總經理江 泰芳交付安力公司大小章予乙○○(原誤載由甲○○委由不 知情之安力公司總經理江泰芳交付另行刻印之安力公司大小 章予乙○○)」外,其餘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適當 ,應予維持,並引用第1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以:伊是安力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安力公司)負責人,民國91年間乙○○告知基隆 市消防局表示可在長江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 江公司)交付如附表所示文件影本上,蓋上安力公司及負責 人印章即可送驗,所以將安力公司大小章交由乙○○蓋章送 件,對於如附表所示文件影本遭變造或塗改一事完全不知情 ,並無參與變造文書之行為,原判決未察而為有罪之判決顯 有違誤,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意 旨則略以:因安力公司與長江公司間有債務糾紛,長江公司 不願意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之正本以完成工程驗收,後來基 隆市消防局表示只要在影本上蓋上安力公司及負責人的大小 章就可以完成驗收,所以才在附表所示文件影本上蓋上安力 公司的大小章,並沒有在影本上塗銷長江公司的印章再蓋上 安力公司的行為,至於文件上的工程名稱及購買日期、數量 等是為了完成驗收由伊填寫的云云。被告乙○○之選任辯護 人則為其辯護稱:本件工程一開始送件之消防設備證明書上 並無經銷商或出廠日期,基隆市消防局以未見證明書正本為



由退件,而長江公司因與安力公司間有債務糾紛而未提供證 明書正本,經與基隆市消防局協商後,以在影本上加蓋安力 公司之大小章後送件,並無任何變造文書之事實,然因長江 公司未料到會有此變通方法,為逼安力公司還款,才在證明 書正本上蓋上長江公司的大小章,用以誣攀消防局與被告貪 瀆,然因檢察官未察而將被告甲○○乙○○起訴,並經原 審判決,顯有未察之處而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三、經查:
㈠安力公司於91年間承作兆連國宅新建工程水電消防工程時, 因無法支付向長江公司購買消防安全設備安裝之價金新臺幣 (下同)300餘萬元,致長江公司拒絕交付上開消防設備之 出廠證明書(如附表所示文件)正本予安力公司,供其提交 予基隆市消防局進行消防設備檢查,然被告甲○○乙○○ 2 人,為使兆連國宅消防工程通過查驗,由被告甲○○委由 不知情之江泰芳交付安力公司章及負責人甲○○印章予乙○ ○,由被告乙○○在如附表所示文件影本上變造如附表所示 之事項等情,業據證人丁○○即長江公司副總經理到院具結 證稱:「91年間安力公司向長江公司購買消防設備,總價款 約300多萬元左右,因為沒有拿到貨款,所以長江公司並未 交付上開消防設備合格證明書等文件正本給安力公司,但因 為兆連國宅是公共工程,長江公司有交付如附表所示文件影 本給安力公司,表示這些貨確實有送到現場。長江公司交付 給安力公司如附表所示文件影本,在文件上已經有長江公司 大小章蓋在經銷商欄位,相關出廠日期、製造日期、使用單 位也經長江公司填寫完畢,長江公司不可能未填妥資料就將 影本交給安力公司,造成日後長江公司填寫正本時,還要向 安力公司拿取影本核對才填的麻煩。尤其影本上一定要蓋長 江公司的大小章,影本才有意義,否則只是一張打字的文件 ,不能證明什麼。在附表所示文件影本上經銷商欄使用長江 公司名義或使用安力公司的名義效果不同,會導致製造商( 如太陽神公司)否認安力公司是其經銷商而不保固產品的問 題,因為安力公司不曾跟製造商買過東西,更不是其經銷商 。」等語(見本院95年5月25日審判筆錄)、證人戊○○即 本案發生時長江公司之員工到院證稱:「91年7月16日第1次 是我與乙○○拿長江公司的消防設備證明書等文件影本到基 隆市政府消防局掛件送驗,當時影本用牛皮紙袋裝的,因為 已經到掛件、收件階段,等待消防局檢驗,相關文件業經長 江公司行政單位處理完畢,正本的資料欄都填好了才影印拿 去掛件,慣例上,上開文件影本是送掛件,正本在現場查驗 。該次掛件後,消防局有到現場去查核,因為消防設備硬體



的問題被認定不合格遭退件,所以在資料上(偵卷第181頁 )被蓋『消防設備不合規定』而退件,並不是因為證明文件 (沒有蓋長江公司印章、沒有提供正本)的問題被退件。」 (見本院95年5月25日審判筆錄)等語,互核相符,均一致 證稱長江公司交付予安力公司如附表所示文件影本均蓋有長 江公司大小章以便掛件送驗等情,且有與附表所示文件正本 相符之影本附卷可憑(附於偵卷第18、22、25、30、32、34 、36、38、40頁),經本院當庭比對證人丁○○提出如附表 所示文件之正本結果,均核與卷附之影本內容相符,且確實 於附表所示文件上均蓋有長江公司大小章,此有本院95年5 月25日審判筆錄在卷可佐,堪認證人丁○○、戊○○前開證 言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又查,依證人王建浦於偵查時證 稱:「兆連國宅新建工程完工後為了申請使用執照,必須取 得基隆市消防局查驗消防安全設備之證明,依據合約,應由 安力公司向基隆市消防局辦理消防安檢之手續,因為安力公 司與其消防設備經銷商長江公司發生債務糾紛,以致於安裝 兆連國宅之消防設備的原廠出廠證明等文件資料遭到長江公 司扣留,安力公司因此無法申請消防檢驗,後來有接到長江 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知道長江公司無法提供消防設備的出 廠證明,所以和乙○○等人一起去找陳龍輝李龍聖,問如 何通過消防檢查,當時陳龍輝說可以用長江公司掛件時所提 供的出廠證明影本加蓋安力公司的章來代替。我有打電話向 甲○○說明與消防局協調的結果,可在出廠證明的影本上蓋 安力公司大小章,並蓋與正本相符章來代替出廠證明書正本 ,當時甲○○也說要配合,後來江泰芳也有將安力公司的大 小章給乙○○蓋,出廠證明書是乙○○交給我,當時江泰芳 將安力公司的大小章拿到安力的工務所交給乙○○,由乙○ ○在工務所內蓋印。」等語(見偵卷第41至42、173至 174、22 3、251頁)、證人江泰芳於偵訊時證稱:「甲○○ 有叫我拿安力公司大小章給乙○○」等語(見偵卷第252頁 ),且被告甲○○自承:「王建浦有告訴我只要在影本上蓋 安力公司大小章送驗即可,所以有請江泰芳將公司大小章交 給乙○○去蓋。」、被告乙○○亦自承:「有在影本上蓋安 力公司的大小章,文件影本上的購買日期、數量等資料是伊 填寫的。」等語,並有附表所示變造後證明書等文件之影本 在卷可憑(附於偵卷第17、21、24、29、31、33、35、37、 39頁),被告2人為使兆連國宅消防工程通過查驗,由被告 甲○○委由江泰芳交付安力公司大小章予乙○○,再由被告 乙○○在附表所示之變造後證明書影本上加蓋安力公司大小 章,及被告乙○○自行記載附表所示之事項等情,應堪認定




㈡被告2人及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雖均辯稱:沒有塗銷如 附表所示文件影本上之長江公司大小章,僅係在空白影本上 蓋用安力公司的大小章而已云云。然查,長江公司91年7月 16 日交由證人戊○○將證明書等文件影本送基隆市消防局 掛件時,影本上均已蓋用長江公司之大小章,基隆市消防局 實際現場驗收結果係因硬體設備不的規定而退件一節,業據 證人戊○○到院陳述明確,並有掛件送驗資料1份在卷可參 (附於偵卷第181頁),已如前述,且證人戊○○亦到院證 稱:「沒有聽乙○○說過證明文件影本上沒有長江公司的大 小章。」等語(見本院95年5月25日審判筆錄),參以證人 王建浦前開於偵查時之證言係證稱:「基隆市消防局之陳龍 輝說可以用長江公司掛件時所提供的出廠證明影本,『加蓋 』安力公司的章來代替。」等語(見偵卷第173至174頁), 顯然長江公司掛件送驗時提供之出廠證明影本等文件,其上 已有長江公司之大小章,安力公司僅需在影本文件上單純『 加蓋』安力公司之大小章即可,並非在空白處『蓋上』安力 公司之大小章;且果如被告2人所辯長江公司交基隆市消防 局送件而提供如附表所示文件正本之影本,於附表編號1、2 、3、4、5所示之文件上工程使用者欄空白、經銷商欄未蓋 長江公司大小章;於附表編號6、7、8、9所示使用單位欄、 購買公司欄等項之內容空白,則上開文件送件時既未指明工 程使用單位,基隆市消防局以何依據至基隆市兆連國宅現場 檢驗消防設備?且經銷商及購買者欄空白,日後消防設備應 由何人維修保固,產品保固責任歸屬即產生責任不清的問題 ,顯與常情相悖。再者,從卷附之附表所示文件正本上觀之 ,文件上之製造商欄除載明公司全銜之文字外,均一一加蓋 製造商公司之公司大小章,換言之,於交易習慣上,一般產 品貨物製造、出售後,上開附表所示文件正本,均會蓋用公 司大小章以示實際有此交易存在,否則僅屬一紙制式文書格 式,並無法律上效力。本件附表所示文件正本之影本已於91 年7月16日由長江公司提供送交基隆市消防局掛件,以備現 場檢驗,長江公司實已行使上開文件正本之影本,依據上開 交易慣例,實難以想像長江公司會甘冒文書形式不備遭拒的 風險下,提供經銷商或購買公司欄空白之影本資料至基隆市 消防局掛件送驗,故被告2人前開辯稱附表所示文件長江公 司提供之影本上是空白均未蓋上長江公司大小章云云,顯與 事實不符,並非可採;被告乙○○之選任辯護人辯護稱:係 證人丁○○於驗收後,為逼安力公司還款,事後才蓋長江公 司之大小章於正本上云云,純屬其臆測之詞,亦無足採。長



江公司交付之上開文件正本之影本上已蓋有長江公司大小章 ,事後被告2人送基隆市消防局驗收通過消防檢查之文件上 ,確已塗銷長江公司之大小章,並蓋用安力公司之大小章一 節,至堪認定。
㈢按刑法上所謂變造文書,係指無制作權者,就他人所制作之 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而言,亦即不變更原有文 書之本質,僅就文書之內容有所更改者是。若變更其本質, 使之發生完全相反之效用者,則屬偽造而非變造。是將他人 制作之文書,更改制作名義人之姓名,雖未變更其他內容, 無異假冒他人名義無權制作文書,已完全變更該文書之本質 ,為偽造非變造(參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57號裁判要 旨)。又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之所謂足生損害,只須所偽造 、變造之文書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即行成立, 並非以確有損害事實之發生為構成要件,且此項文書在法律 上是否有效,亦在所不問(見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874號、 26年上字第2731號判例要旨)。本件被告乙○○及其選任辯 護人均辯稱:使用單位蓋用「基隆市○○路兆連國宅」或「 基隆市兆連國宅新建工程」,並不影響對使用單位之認定, 至於在施工按裝者欄加蓋吳東滿印章,已經吳東滿事先同意 ,在製造日期及購買日期欄填戴內容均經詢問過戊○○後才 填寫,並無變造文書之事實云云。然查,證人戊○○於本院 審理期間已明確證述長江公司提供之影本相關欄位已填寫完 備,否認有同意被告乙○○在附表所示文件影本上之製造日 期、購買日期欄填載之事實,已如前述;且上開文件應由長 江公司製作完畢交付予安力公司行使,被告乙○○就上開文 件並無製作之權,其未經長江公司同意即自行在附表所示文 件之工程使用者欄蓋印「基隆市兆連國宅新建工程」、在按 裝者欄蓋用「吳東滿」印章、在製造日期及購買日期欄填寫 內容、或塗銷原內容、或更改原內容,縱使依其變造之內容 有無影響上開文件之法律效果,尚不確定,然揆諸上開說明 ,被告乙○○除上述變造文書之行為外,其於上開文件變造 之影本上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顯然已有足生損害於兆 連國宅使用人就消防設備保固期限起算及保固責任人認定, 及長江公司就其經銷之消防設備後續品管之危險,是被告乙 ○○及其選任辯護人前開所辯,亦非可採,被告乙○○前開 行為自該當刑法變造私文書之構成要件。至於選任辯護人另 以被告乙○○不可能為塗改而塗改工程使用者、購買數量、 購買日期等項,顯然長江公司交付附件所示文件影本上的欄 位是空白云云,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供本院參酌,其所辯純 屬臆測之詞,不足採信,附此說明。




㈣綜上,被告2人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行,事證明確,應依法 論科。
四、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 私文書罪。被告甲○○乙○○2人就附表所示文件影本上 將長江公司大小章塗銷加蓋安力公司大小章之變造犯行,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2人變造如附表 所示之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變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附 表所示文件影本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乙○ ○變造製造日期、購買日期、工程使用者、施工按裝者、使 用數量等項(詳如附表所示),為變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亦不另論罪。被告2人就附表所示9次變造私文書之犯行,係 利用同一犯罪機會接續為之,為接續犯。原審審酌被告2人 之犯罪目的係因安力公司與供應商長江公司具有債務糾紛, 而為使已實際按裝之消防設施得以順利參加基隆市消防局之 新建工程消防設施竣工檢驗而行使變造私文書、被告之犯罪 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2人各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300元折算1日,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 亦屬適當,被告2人上訴意旨徒以長江公司交付之影本係空 白未用印,渠等蓋上安力公司大小章之行為並不構成變造私 文書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難認有理由,均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齊 潔
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繼業
附表:
┌──┬───────────┬─────────────┐
│編號│文件名稱 │變造之欄位 │
├──┼───────────┼─────────────┤
│ 1 │出廠證明(品名:滅火器│①製造日期: │
│ │、規格:10P、型號:TC1│ 將原先記載之「91.2」塗去│
│ │0AX) │ 。 │
│ │ ├─────────────┤
│ │ │②購買日期: │




│ │ │ 將原先記載之「91.3.20」 │
│ │ │ 塗去。 │
│ │ ├─────────────┤
│ │ │③經銷商: │
│ │ │ 將原先蓋印「『長江消防安│
│ │ │ 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 │ 簡文正』」之印文塗去。 │
│ │ ├─────────────┤
│ │ │④工程使用者: │
│ │ │ 將原先蓋印「基隆市○○路│
│ │ │  兆連國宅」之印文塗去,│
│ │ │ 蓋印「基隆市兆連國宅新建│
│ │ │ 工程」。 │
├──┼───────────┼─────────────┤
│ 2 │太陽神消防緊急廣播主機│①使用單位: │
│ │出廠證明書 │ 將原先「基隆市○○路 兆│
│ │ │ 連國宅」之印文塗去,蓋印│
│ │ │ 「基隆市兆連國宅新建工程│
│ │ │ 」。 │
│ │ ├─────────────┤
│ │ │②經銷商: │
│ │ │ 將原先蓋印「『長江消防安│
│ │ │ 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 │ 簡文正』」之印文塗去,蓋│
│ │ │ 印「『安力工程股份有限公│
│ │ │ 司』、『甲○○』」印章。│
│ │ ├─────────────┤
│ │ │③施工按裝者: │
│ │ │ 加蓋印「吳東滿」印章。 │
├──┼───────────┼─────────────┤
│ 3 │緊急廣播揚聲器出廠證明│①使用單位: │
│ │書 │ 將原先「基隆市○○路 兆│
│ │ │ 連國宅」之印文塗去,蓋印│
│ │ │ 「基隆市兆連國宅新建工程│
│ │ │ 」。 │
│ │ ├─────────────┤
│ │ │②使用數量: │
│ │ │ 將原先記載之「玖拾貳只」│
│ │ │ ,變造為「92」。 │
│ │ ├─────────────┤




│ │ │③製造日期: │
│ │ │ 將原先記載之「90.12.15」│
│ │ │ ,變造為「90.09」。 │
│ │ ├─────────────┤
│ │ │④經銷商: │
│ │ │ 將原先蓋印「『長江消防安│
│ │ │ 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 │ 簡文正』」之印文塗去,蓋│
│ │ │ 印「『安力工程股份有限公│
│ │ │ 司』、『甲○○』」印章。│
│ │ ├─────────────┤
│ │ │⑤施工按裝者: │
│ │ │ 加蓋印「吳東滿」印章。 │
├──┼───────────┼─────────────┤
│ 4 │出廠證明(品名:消防水│①製造日期: │
│ │帶、規格:21/2*20M、型│ 將原先記載之「91.3.8」塗│
│ │號:TA01B) │ 去。 │
│ │ ├─────────────┤
│ │ │②購買日期: │
│ │ │ 將原先記載之「91.5.2」塗│
│ │ │ 去。 │
│ │ ├─────────────┤
│ │ │③經銷商: │
│ │ │ 將原先蓋印「『長江消防安│
│ │ │ 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 │ 簡文正』」之印文塗去。 │
│ │ │④工程使用者: │
│ │ │ 將原先蓋印「基隆市○○路│
│ │ │  兆連國宅」之印文塗去,│
│ │ │ 蓋印「基隆市兆連國宅新建│
│ │ │ 工程」。 │
├──┼───────────┼─────────────┤
│ 5 │出廠證明(品名:消防水│①製造日期: │
│ │帶、規格:11/2*20M、型│ 將原先記載之「91.3.8」塗│
│ │號:TA01A) │ 去。 │
│ │ ├─────────────┤
│ │ │②購買日期: │
│ │ │ 將原先記載之「91.5.2」塗│
│ │ │ 去。 │
│ │ ├─────────────┤




│ │ │③經銷商: │
│ │ │ 將原先蓋印「『長江消防安│
│ │ │ 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 │ 簡文正』」之印文塗去。 │
│ │ ├─────────────┤
│ │ │④工程使用者: │
│ │ │ 將原先蓋印「基隆市○○路│
│ │ │ 兆連國宅」之印文塗去,│
│ │ │ 蓋印「基隆市兆連國宅新建│
│ │ │ 工程」。 │
├──┼───────────┼─────────────┤
│ 6 │彰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消│①使用單位: │
│ │防安全設備使用數量表(│ 將原先蓋印「基隆市○○路│
│ │品名:撒水頭) │  兆連國宅」之印文塗去,│
│ │ │ 蓋印「基隆市兆連國宅新建│
│ │ │ 工程」。 │
│ │ ├─────────────┤
│ │ │②購買日期: │
│ │ │ 將原先記載之「90年12月5 │
│ │ │ 日」,變造為「91年03月」│
│ │ │ 。 │
│ │ ├─────────────┤
│ │ │③購買公司: │
│ │ │ 將原先蓋印「『長江消防安│
│ │ │ 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 │ 簡文正』」之印文塗去,蓋│
│ │ │ 印「『安力工程股份有限公│
│ │ │ 司』、『甲○○』」印章。│
│ │ ├─────────────┤
│ │ │④施工按裝者: │
│ │ │ 加蓋印「吳東滿」印章。 │
├──┼───────────┼─────────────┤
│ 7 │彰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消│①使用單位: │
│ │防安全設備使用數量表(│ 將原先蓋印「基隆市○○路│
│ │品名:自動警報逆止閥、│  兆連國宅」之印文塗去,│
│ │型式:AVD 9110、數量:│ 蓋印「基隆市兆連國宅新建│
│ │捌只) │ 工程」。 │
│ │ ├─────────────┤
│ │ │②購買日期: │
│ │ │ 將原先記載之「91年2月8日│




│ │ │ 」,變造為「91年3月」。 │
│ │ ├─────────────┤
│ │ │③購買公司: │
│ │ │ 將原先蓋印「『長江消防安│
│ │ │ 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 │ 簡文正』」之印文塗去,蓋│
│ │ │ 印「『安力工程股份有限公│
│ │ │ 司』、『甲○○』」之印章│
│ │ │ 。 │
│ │ ├─────────────┤
│ │ │④施工按裝者: │
│ │ │ 加蓋印「吳東滿」印章。 │
├──┼───────────┼─────────────┤
│ 8 │彰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消│①使用單位: │
│ │防安全設備使用數量表(│ 將原先蓋印「基隆市○○路│
│ │品名:自動警報逆止閥、│  兆連國宅」之印文塗去,│
│ │型式:AVD 9110、數量:│ 蓋印「基隆市兆連國宅新建│
│ │肆只) │ 工程」。 │
│ │ ├─────────────┤
│ │ │②購買日期: │
│ │ │ 將原先記載之「91年2月8日│
│ │ │ 」,變造為「90年09月」。│
│ │ ├─────────────┤
│ │ │③購買公司: │
│ │ │ 將原先蓋印「『長江消防安│
│ │ │ 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 │ 簡文正』」之印文塗去,蓋│
│ │ │ 印「『安力工程股份有限公│
│ │ │ 司』、『甲○○』」之印章│
│ │ │ 。 │
│ │ ├─────────────┤
│ │ │④施工按裝者: │
│ │ │ 加蓋印「吳東滿」印章。 │
├──┼───────────┼─────────────┤
│ 9 │產品出廠證明書(品名:│①出廠年月: │
│ │泡沫原液槽300L、型號:│ 將原先記載之「91年2月」 │
│ │TK-300) │ 塗去。 │
│ │ ├─────────────┤
│ │ │②使用單位: │
│ │ │ 將原先蓋印「基隆市○○路│




│ │ │  兆連國宅」之印文塗去,│
│ │ │ 蓋印「基隆市兆連國宅新建│
│ │ │ 工程」。 │
│ │ ├─────────────┤
│ │ │③經銷商: │
│ │ │ 將原先蓋印「『長江消防安│
│ │ │ 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 │ 簡文正』」之印文塗去,蓋│
│ │ │ 印「『安力工程股份有限公│
│ │ │ 司』、『甲○○』」之印章│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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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江消防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