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九六九號
原 告 雁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勝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木桓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
形,經原告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判決⑴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被告應按月於每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伍萬元」記載,應更正為「伍萬元」。⑵理由要領欄中第二項第六行於每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伍萬元」記載,應更正為「伍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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