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84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
第1723號),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筆記本壹本、白板與投錢桶各壹個、點片目錄單貳紙以及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重製光碟,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係如附表一所 示之商標權人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且經 前開主管機關核准,而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範圍 ,任何人未經前揭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 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之註冊商標;復明 知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光碟內容,為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人 之著作財產,係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音樂以及錄音著 作(著作權依據詳如附表二、三暨卷內相關著作權資料所示 ),不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上開著作之非法重製光碟 。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竟共同基於散布 非法重製光碟、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概括犯意 聯絡,未經前開著作權人、商標權人之同意,自民國95年2 月底起,至同年3 月29日晚間為警查獲時止,於該段期間之 每週週三、六之晚間6時起至11時止,在基隆市○○○路129 巷旁空地之流動夜市擺攤公開陳列上開非法重製光碟,並以 每片新臺幣(下同)100 元之代價出售予不特定之人(買兩 片送一片),而侵害前開著作權人、商標權人之著作財產權 、商標權(商標權侵害情形如附表四所示),平均每晚之營 業額約4,000元至10,000元不等,甲○○則每次可獲得約1, 000元之好處。嗣為警於95年3月29日(週三)晚間9 時35分 許,在上址擺攤處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非法重 製光碟以及筆記本1 本、白板與投錢桶各1個、點片目錄單2 紙等物。
二、程序事項:
(一)被告甲○○所涉犯之著作權法規定,係該法第91條之1 第3項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但書之規定,係「非告訴乃 論之罪」(本條文因同法第94條之常業犯規定刪除而配 合修正,並於95年5月30日經總統公布,然同法第91 條
之1第3項仍維持非告訴乃論,且依同法第117 條之規定 ,此規定於95年7月1日始正式施行,故無新舊法比較適 用問題)。檢察官雖僅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36 所示之 光碟(有提出告訴部分)論處,然其餘扣案光碟(扣除 起訴書附表編號42、46、50、54、60)既經本院依職權 查明同有違反著作權法之事證,依法仍應予以審理。 (二)查本件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 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 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之規定,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三、下列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上述犯行: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本院卷附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註冊資料。 (三)偵查卷暨本院卷附如附表二、三所示視聽、音樂著作之 著作權依據。
(四)偵查卷附現場照片6 張、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 基金會鑑識報告、鑑識證明書。
(五)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非法重製光碟以及本院勘驗結 果(95年6 月14日準備程序筆錄暨附表四、五參照)。 (六)扣案筆記本1本、白板與投錢桶各1個、點片目錄單2 紙 。
四、本院法律見解:
(一)著作權法部分:
1、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散布」,可區分為 「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出租之方法」及「以移轉 所有權及出租以外之方法」(主要指出借)等三種情形 ,並分別於第28條之1、第29條及第87條第6款前段賦予 保護,對於侵害者,則分別依第91條之1 、第92條及第 93條第3款加以處罰。易言之,第91條之1全部條文均在 指「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之非法散布,故本條第2 項 規定「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 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係指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 之重製物而「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或意圖移 轉所有權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此與第92條侵害出租權 之處罰及第93條第3款以違反第87條第6款前段有關違法 出借之處罰有別。
2、又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所稱之「重製物」,依立法 原意、條文文義及體系解釋,應僅限於「合法重製物」
(適用情形例如:出版契約中如已明訂重製發行之期限 ,並載明期滿後之庫存應予銷燬,若違反該約定而於期 滿後繼續銷售庫存之著作重製物,即適用此項規定); 同條第2 項所稱之「重製物」,依立法原意、條文文義 及體系解釋,限於「非法重製物」(適用情形例如:在 夜市或商店販賣盜版光碟、販賣違反平行輸入規定之商 品),本案即屬適例。
3、以上為本院根據著作權法歷次修改所歸納而成之法律意 見,此亦為主管機關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同採(經濟 部93年12月31日經智字第09304609231 號函附「93年新 修正著作權法條文適用之相關問題解釋表」參照)。 (二)刑法行使偽造準文書部分:
1、光碟片如已記載儲存表意人之意思或思想,藉機器或電 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 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規定,應認係準文 書之一種,擅自重製他人之光碟片即所謂仿冒或盜版之 光碟片,其外觀包裝雖無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 字,惟如該光碟片內已燒錄儲存被害人公司名稱及授權 生產文字,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螢幕會顯示被害人公 司名稱及授權生產文字,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應 認係偽造之準文書。至販賣此等仿冒之光碟片,是否成 立刑法第216 條之行使偽造文書罪,固屬事實認定問題 ,惟若販賣者主觀上係以偽作真之意思販賣,且知買受 者一經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仿冒光碟內容之偽造準文 書必當顯現,仍予以出售,將該偽造之準文書置於可能 發生文書功能之狀態下,應認係對偽造準私文書之內容 有所主張之行使行為,苟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 應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買受者是否知其為仿冒品,並 非所問。若販賣者主觀上並無以偽作真之意思,則販賣 者應不成立行使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94年度第十二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參照)。
2、查被告就上開非法重製光碟係以每片100 元之代價出售 他人,價格遠低於一般正版片之市場價位(偵查卷附丙 ○○、乙○○之警詢證述參照),且相關扣案光碟之包 裝簡略、印刷粗糙,亦經本院當庭勘驗查明無誤(同上 準備程序筆錄參照),足認被告主觀上應無以偽作真之 意思,依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並無另論刑法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罪之依據(起訴書亦未援此論罪),特此說 明。
五、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之1條第2項、第3 項之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商標法第 82條之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 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罪。被告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 、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應為高度之散布、販賣 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公訴意旨雖漏未論及上開商標 法規定,以及起訴書附表編號37至41、43至45、47至49 、51至53、55至59、61至73所示非法重製光碟違反著作 權法部分,然此部分與業經起訴部分間有集合犯之實質 上一罪與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如後述), 本院依法自得併予審理。公訴意旨僅執上開光碟並無著 作權人主張權利,率認無違反著作權法云云,惟著作權 法第91條之1第3項、商標法第82條等規定均屬非告訴乃 論之罪,檢察官依法本應主動偵查究明,此部分之偵查 作為與舉證責任,均有未足。
(二)被告與該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間,有犯 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又「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 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 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 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 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 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 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 ,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 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案被告先後多次「散布」非法重製光碟, 以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依上開判決意旨,並審酌刑法第56條之連續 犯規定業經修正刪除,即將於95年7月1日施行之法律實 然面,本院認上開行為應僅各成立一罪,而無論以連續 犯之餘地。
(四)被告以一販賣、散布行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數個商標 權人,以及如附表二、三所示數個著作財產權人之財產 法益,各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各論以一罪。又被告以 一販賣、散布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異種想像競 合犯,應從較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 項之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
(五)被告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竊盜 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8 月確定,合
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於90年1 月19日縮短 刑期假釋出監,迨同年5 月21日假釋期滿視為執行完畢 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 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 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 (六)本院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管道賺取金錢,竟圖以侵害著 作權、商標權等方式獲取財物,損及著作權、商標權人 之正常營收,對交易秩序之公平與公正亦有不良之影響 ,併慮及被告實際販售之數量、犯後坦承之態度以及共 犯結構所處地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 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 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 限,同法第98條定有明文(本條文因同法第94條常業犯 規定刪除而配合修正,並於95年5 月30日經總統公布, 然但書部分未作任何修正,且依同法第117 條之規定, 此規定於95年7月1日始正式施行,故無新舊法比較適用 問題)。查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之非法重製光碟以及 筆記本1本、白板與投錢桶各1個、點片目錄單2 紙等物 ,均係被告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業經其供承 在卷,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
六、適用之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 之2、第454條,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 項、第98條 但書,商標法第8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 第47條。
本案經檢察官曾淑婷到庭執行職務。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附錄論罪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附表一:
┌─┬────────┬──────┬──────┬──────┬────────┐
│編│商標名稱或圖樣 │商標專用權人│商標專用期限│商標註冊證號│ 商標使用之範圍 │
│號│ │ │ │ │ │
├─┼────────┼──────┼──────┼──────┼────────┤
│1 │ │迪士尼企業公│民國95年11月│00000000 │電影片、錄影帶。│
│ │ │司 │30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華納兄弟娛樂│民國104年2月│00000000 │唱片、錄音帶、音│
│ │ │公司 │28日 │ │碟片、卡匣式錄音│
│ │ │ │ │ │帶、錄影帶、影碟│
│ │ │ │ │ │片、卡匣式錄影帶│
│ │ │ │ │ │、電影片、電視影│
│ │ │ │ │ │片、錄有互動、上│
│ │ │ │ │ │線、多媒體及光碟│
│ │ │ │ │ │唯讀記憶體電腦軟│
│ │ │ │ │ │體之磁帶、磁片、│
│ │ │ │ │ │磁碟。 │
│ │ │ │ │ │ │
├─┼────────┼──────┼──────┼──────┼────────┤
│3 │ │二十世紀福斯│民國104年4月│00000000 │娛樂服務即電影片│
│ │ │影片公司 │15日 │ │、預錄錄影帶、錄│
│ │ │ │ │ │影匣、影碟、數位│
│ │ │ │ │ │電訊影碟、影音光│
│ │ │ │ │ │碟、錄音帶、錄因│
│ │ │ │ │ │匣、音碟之製作及│
│ │ │ │ │ │發行、透過全球資│
│ │ │ │ │ │訊網路提供即時有│
│ │ │ │ │ │關電影、電視、影│
│ │ │ │ │ │音等娛樂資訊服務│
│ │ │ │ │ │。 │
│ │ │ │ │ │ │
├─┼────────┼──────┼──────┼──────┼────────┤
│4 │ │環球影城有限│民國98年11月│00000000 │影片及電視節目之│
│ │ │責任有限合夥│15日 │ │製作及發行,通過│
│ │ │公司 │ │ │電腦網路提供多媒│
│ │ │ │ │ │體服務,遊樂場服│
│ │ │ │ │ │務。 │
│ │ │ │ │ │ │
│ │ │ │ │ │ │
├─┼────────┼──────┼──────┼──────┼────────┤
│5 │ │派拉蒙影片公│民國100年2月│00000000 │電影、電視影集、│
│ │ │司 │15日 │ │動畫、影片、影碟│
│ │ │ │ │ │、錄影帶、錄影片│
│ │ │ │ │ │、影音光碟、錄音│
│ │ │ │ │ │帶、碟影片、數位│
│ │ │ │ │ │影碟、音碟、數位│
│ │ │ │ │ │音碟、雷射唱片等│
│ │ │ │ │ │之製作及發行服務│
│ │ │ │ │ │。 │
│ │ │ │ │ │ │
├─┼────────┼──────┼──────┼──────┼────────┤
│6 │ │米勒美克斯影│民國104年3月│00000000 │錄音與影音錄製品│
│ │ │片公司 │15日 │ │,包含影片、錄影│
│ │ │ │ │ │帶、以預錄之磁帶│
│ │ │ │ │ │、磁碟、與匣帶動│
│ │ │ │ │ │畫影片、唯讀記憶│
│ │ │ │ │ │體、投幣式電子遊│
│ │ │ │ │ │樂器、與電腦連用│
│ │ │ │ │ │之電子遊樂器、營│
│ │ │ │ │ │業用電子遊樂器、│
│ │ │ │ │ │電腦、微電腦,、│
│ │ │ │ │ │個人電腦、電腦軟│
│ │ │ │ │ │體、光碟機、數位│
│ │ │ │ │ │式放影機、匣式影│
│ │ │ │ │ │音錄放機、錄音機│
│ │ │ │ │ │、錄影機、數位式│
│ │ │ │ │ │影音光碟、與電視│
│ │ │ │ │ │連用之電子遊樂器│
│ │ │ │ │ │、電子書、電子雜│
│ │ │ │ │ │誌與電子出版品、│
│ │ │ │ │ │可經由網路下載或│
│ │ │ │ │ │由電子媒體販售之│
│ │ │ │ │ │書籍、雜誌、期刊│
│ │ │ │ │ │、新聞通訊。 │
│ │ │ │ │ │ │
├─┼────────┼──────┼──────┼──────┼────────┤
│7 │ │哥倫比亞電影│民國99年8月 │00000000 │電影片、預錄之錄│
│ │ │工業公司 │15日 │ │音帶、錄影帶、錄│
│ │ │ │ │ │音及錄影卡匣、影│
│ │ │ │ │ │碟、雷射光碟、光│
│ │ │ │ │ │碟,一切錄有電影│
│ │ │ │ │ │及電視節目之錄品│
│ │ │ │ │ │;音樂音響錄製品│
│ │ │ │ │ │。 │
│ │ │ │ │ │ │
│ │ │ │ │ │ │
└─┴────────┴──────┴──────┴──────┴────────┘
~T30X2;
附表二:
┌─┬──────┬───┬───────────┬───────────────┐
│編│片 名│數 量│有無侵害商標權之情形 │有無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情形 │
│號│ │(片)│ │ │
├─┼──────┼───┼───────────┼───────────────┤
│1 │霍元甲 │6 │無 │⑴侵害著作權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
│ │ │ │ │ 份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
│ │ │ │ │ (告訴人指訴:95年偵字1723號│
│ │ │ │ │ 卷頁34至35、56) │
│ │ │ │ │⑵著作權依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
│ │ │ │ │ 組織(WTO)之後,該組織之「 │
│ │ │ │ │ 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 │ │ │ │ TRIPS)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
│ │ │ │ │ 第2款之互惠原則之規定,世界 │
│ │ │ │ │ 貿易組織會員國之一美國,其人│
│ │ │ │ │ 民著作權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
│ │ │ │ │ 護。 │
│ │ │ │ │⑶著作完成時間:2006年 │
│ │ │ │ │⑷經告訴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
│ │ │ │ │ 限公司合法告訴 │
│ │ │ │ │ (同上偵卷卷頁102至109) │
│ │ │ │ │⑸告訴代理人:財團法人電影及錄│
│ │ │ │ │ 影著作保護基金會 │
│ │ │ │ │ (刑事委任書、印鑑證明書影本 │
│ │ │ │ │ :同上偵卷卷頁110、117至118│
│ │ │ │ │ ) │
├─┼──────┼───┼───────────┼───────────────┤
│2 │納尼亞傳奇 │2 │無 │⑴侵害著作權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
│ │ │ │ │ 份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
│ │ │ │ │ (告訴人指訴:95年偵字1723號│
│ │ │ │ │ 卷頁34至35、56) │
│ │ │ │ │⑵著作權依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
│ │ │ │ │ 組織(WTO)之後,該組織之「 │
│ │ │ │ │ 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 │ │ │ │ TRIPS)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
│ │ │ │ │ 第2款之互惠原則之規定,世界 │
│ │ │ │ │ 貿易組織會員國之一美國,其人│
│ │ │ │ │ 民著作權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
│ │ │ │ │ 護。 │
│ │ │ │ │⑶著作完成時間:2005年 │
│ │ │ │ │⑷經告訴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
│ │ │ │ │ 限公司合法告訴 │
│ │ │ │ │ (同上偵卷卷頁102至109) │
│ │ │ │ │⑸告訴代理人:財團法人電影及錄│
│ │ │ │ │ 影著作保護基金會 │
│ │ │ │ │ (刑事委任書、印鑑證明書影本 │
│ │ │ │ │ :同上偵卷卷頁110、117至118│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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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四眼天雞 │4 │執行畫面出現迪士尼企業│⑴侵害著作權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
│ │ │ │公司申請註冊之00000000│ 份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
│ │ │ │號商標圖樣 │ (告訴人指訴:95年偵字1723號│
│ │ │ │ │ 卷頁34至35、56) │
│ │ │ │ │⑵著作權依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
│ │ │ │ │ 組織(WTO)之後,該組織之「 │
│ │ │ │ │ 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 │ │ │ │ TRIPS)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
│ │ │ │ │ 第2款之互惠原則之規定,世界 │
│ │ │ │ │ 貿易組織會員國之一美國,其人│
│ │ │ │ │ 民著作權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
│ │ │ │ │ 護。 │
│ │ │ │ │⑶著作完成時間:2005年 │
│ │ │ │ │⑷經告訴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
│ │ │ │ │ 限公司合法告訴 │
│ │ │ │ │ (同上偵卷卷頁102至109) │
│ │ │ │ │⑸告訴代理人:財團法人電影及錄│
│ │ │ │ │ 影著作保護基金會 │
│ │ │ │ │ (刑事委任狀、印鑑證明書影本 │
│ │ │ │ │ :同上偵卷卷頁110、117至118│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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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北國性騷擾 │14 │執行畫面出現華納兄弟娛│⑴侵害著作權人美商華納兄弟娛樂│
│ │ │ │樂公司申請註冊之007106│ 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
│ │ │ │88號商標圖樣 │ (告訴人指訴:95年偵字1723號│
│ │ │ │ │ 卷頁34至35、56) │
│ │ │ │ │⑵著作權依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
│ │ │ │ │ 組織(WTO)之後,該組織之「 │
│ │ │ │ │ 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 │ │ │ │ TRIPS)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
│ │ │ │ │ 第2款之互惠原則之規定,世界 │
│ │ │ │ │ 貿易組織會員國之一美國,其人│
│ │ │ │ │ 民著作權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
│ │ │ │ │ 護。 │
│ │ │ │ │⑶著作完成時間:2006年 │
│ │ │ │ │⑷經告訴人美商華納娛樂公司合法│
│ │ │ │ │ 告訴 │
│ │ │ │ │ (同上偵卷卷頁102至109) │
│ │ │ │ │⑸告訴代理人:財團法人電影及錄│
│ │ │ │ │ 影著作保護基金會 │
│ │ │ │ │ (刑事委任狀、印鑑證明書影本 │
│ │ │ │ │ :同上偵卷卷頁111、146至147│
│ │ │ │ │ ) │
├─┼──────┼───┼───────────┼───────────────┤
│5 │防火牆 │16 │執行畫面出現華納兄弟娛│⑴侵害著作權人美商華納兄弟娛樂│
│ │ │ │樂公司申請註冊之007106│ 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
│ │ │ │88號商標圖樣 │ (告訴人指訴:95年偵字1723號│
│ │ │ │ │ 卷頁34至35、56) │
│ │ │ │ │⑵著作權依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
│ │ │ │ │ 組織(WTO)之後,該組織之「 │
│ │ │ │ │ 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 │ │ │ │ TRIPS)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
│ │ │ │ │ 第2款之互惠原則之規定,世界 │
│ │ │ │ │ 貿易組織會員國之一美國,其人│
│ │ │ │ │ 民著作權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
│ │ │ │ │ 護。 │
│ │ │ │ │⑶著作完成時間:2006年 │
│ │ │ │ │⑷經告訴人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 │ │ 公司合法告訴 │
│ │ │ │ │ (同上偵卷卷頁102至109) │
│ │ │ │ │⑸告訴代理人:財團法人電影及錄│
│ │ │ │ │ 影著作保護基金會 │
│ │ │ │ │ (刑事委任狀、印鑑證明書影本 │
│ │ │ │ │ :同上偵卷卷頁112、160至161│
│ │ │ │ │ 、165至166、175至1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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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十四笑 │10 │執行畫面出現二十世紀福│⑴侵害著作權人美商二十世紀福斯│
│ │ │ │斯影片公司申請註冊之01│ 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 │ │ │150037號商標圖樣 │ (告訴人指訴:95年偵字1723號│
│ │ │ │ │ 卷頁34至35、56) │
│ │ │ │ │⑵著作權依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
│ │ │ │ │ 組織(WTO)之後,該組織之「 │
│ │ │ │ │ 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 │ │ │ │ TRIPS)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
│ │ │ │ │ 第2款之互惠原則之規定,世界 │
│ │ │ │ │ 貿易組織會員國之一美國,其人│
│ │ │ │ │ 民著作權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
│ │ │ │ │ 護。 │
│ │ │ │ │⑶著作完成時間:2005年 │
│ │ │ │ │⑷經告訴人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
│ │ │ │ │ 股份有限公司合法告訴 │
│ │ │ │ │ (同上偵卷卷頁102至109) │
│ │ │ │ │⑸告訴代理人:財團法人電影及錄│
│ │ │ │ │ 影著作保護基金會 │
│ │ │ │ │ (刑事委任狀、印鑑證明書影本 │
│ │ │ │ │ :同上偵卷卷頁113、146至147│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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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婆家就是你家│6 │執行畫面出現二十世紀福│⑴侵害著作權人美商二十世紀福斯│
│ │ │ │斯影片公司申請註冊之01│ 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
│ │ │ │150037號商標圖樣 │ (告訴人指訴:95年偵字1723號│
│ │ │ │ │ 卷頁34至35、56) │
│ │ │ │ │⑵著作權依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
│ │ │ │ │ 組織(WTO)之後,該組織之「 │
│ │ │ │ │ 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 │ │ │ │ TRIPS)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
│ │ │ │ │ 第2款之互惠原則之規定,世界 │
│ │ │ │ │ 貿易組織會員國之一美國,其人│
│ │ │ │ │ 民著作權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
│ │ │ │ │ 護。 │
│ │ │ │ │⑶著作完成時間:2005年 │
│ │ │ │ │⑷經告訴人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
│ │ │ │ │ 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告訴 │
│ │ │ │ │ (同上偵卷卷頁102至109) │
│ │ │ │ │⑸告訴代理人:財團法人電影及錄│
│ │ │ │ │ 影著作保護基金會 │
│ │ │ │ │ (刑事委任狀、印鑑證明書影本 │
│ │ │ │ │ :同上偵卷卷頁113、146至147│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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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鍋蓋頭 │6 │執行畫面出現環球影城有│⑴侵害著作權人美商環球影片製作│
│ │ │ │限責任有限合夥公司申請│ 有限責任合夥之著作財產權 │
│ │ │ │註冊之00000000號商標圖│ (告訴人指訴:95年偵字1723號│
│ │ │ │樣 │ 卷頁34至35、56) │
│ │ │ │ │⑵著作權依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
│ │ │ │ │ 組織(WTO)之後,該組織之「 │
│ │ │ │ │ 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 │ │ │ │ TRIPS)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
│ │ │ │ │ 第2款之互惠原則之規定,世界 │
│ │ │ │ │ 貿易組織會員國之一美國,其人│
│ │ │ │ │ 民著作權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
│ │ │ │ │ 護。 │
│ │ │ │ │⑶著作完成時間:2005年 │
│ │ │ │ │⑷經告訴人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
│ │ │ │ │ 責任合夥合法告訴 │
│ │ │ │ │ (同上偵卷卷頁102至109) │
│ │ │ │ │⑸告訴代理人:財團法人電影及錄│
│ │ │ │ │ 影著作保護基金會 │
│ │ │ │ │ (刑事委任狀、印鑑證明書影本 │
│ │ │ │ │ :同上偵卷卷頁113、146至147│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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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金剛 │3 │執行畫面出現環球影城有│⑴侵害著作權人美商環球影片製作│
│ │ │ │限責任有限合夥公司申請│ 有限責任合夥之著作財產權 │
│ │ │ │註冊之00000000號商標圖│ (告訴人指訴:95年偵字1723號│
│ │ │ │樣 │ 卷頁34至35、56) │
│ │ │ │ │⑵著作權依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
│ │ │ │ │ 組織(WTO)之後,該組織之「 │
│ │ │ │ │ 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
│ │ │ │ │ TRIPS)符合我國著作權法第4條│
│ │ │ │ │ 第2款之互惠原則之規定,世界 │
│ │ │ │ │ 貿易組織會員國之一美國,其人│
│ │ │ │ │ 民著作權得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
│ │ │ │ │ 護。 │
│ │ │ │ │⑶著作完成時間:2005年 │
│ │ │ │ │⑷經告訴人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
│ │ │ │ │ 責任合夥合法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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