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二七三一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尚巧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折合銀元柒拾參萬肆
仟壹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捌仟零柒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
貳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高奕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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