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張郡哲
張雅筑
兼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聲請人等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五十一年十月二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
太保市○○里○鄰○○○路四十九號五樓二)於九十五年三月二
十六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
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