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799號
抗 告 人 誼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紘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8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稱謂「抗告人」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之誤寫,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俞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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