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422號
TYDV,104,重訴,422,2017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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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邱永義(即邱連旺、邱康乃之承受訴訟人)
      邱永信(即邱連旺、邱康乃之承受訴訟人)
      邱永和(即邱連旺、邱康乃之承受訴訟人)
      邱啟豪(即邱連旺、邱康乃之繼承人)
      邱美蘭(即邱連旺、邱康乃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訴人 黃連慶
      黃連榮
      黃素娟
      黃素貞
      黃君儒
      黃素蕙
      黃連能
      黃連宗
      黃連達
      黃君凝
      黃育秀
      黃君碩
      黃連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9 萬4,98
0 元(系爭土地104 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 萬9,114 元×11
40平方公尺×原告主張應移轉之所有權應有部分1/2 =1,659 萬
4,9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7,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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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