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1年度,2327號
PCEV,91,板簡,2327,20021202,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二三二七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鄧淑琴
        蔡宗哲
  被   告 甲○○
  被   告 乙○○即黃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二三二七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十二月二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王敏慧
    法院書記官 利海強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零參仟零陸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玖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 文。本件二造所定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第二十一條約定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 (即被告)對貴行(即原告)所各宗債務,若涉訟時同意以本院為第第一審管轄 法院,是依前開約定,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七日邀同被告乙○○即黃乙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並持用原告發行之GE ORGE&MARY卡,迄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止,尚欠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 )玖萬玖仟玖佰壹拾玖元未付,依雙方契約第十一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借款本金玖萬玖仟玖佰壹拾玖元,並依契約第三條 、第四條及第七條之約定,加給利息壹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帳務管理費壹仟肆佰元 ,暨其中借款本金玖萬玖仟玖佰壹拾玖元部分自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等迄未清償,依法被告自應負連帶給付責 任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GEOR GE&MARY卡領用聲請書及交易紀錄一覽表各一件為證。三、被告二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陳稱:對原告所提金 額沒有意見,我們願意償還,請求能分期付款等語,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之所欠借款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




       法 官 王 敏 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

1/1頁


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