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陳許美珠
被 上訴人 廖健鈞
陳建程
詹楊美英
李黃玲玉
李敏忠
王振吉
蕭美珠
劉本美
林政賢
黃敏峰
曹鈴玉
陳柏林
簡世宇
李易蓉
蔡國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
件就上訴人請求拆屋還地部分(上訴聲明第3 項至第16項),上
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1,088 元(系爭土地公告
現值每平方公尺1,800 元×上訴人共計請求返還之面積356.16平
方公尺=641,088 元),加計上訴聲明第2 項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18元,兩者合計為64萬1,106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 萬5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