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200號
NTDV,95,訴,200,2006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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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0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視同 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部之裁判費。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及訴外人江勝 弘即富勝工程行、陳明月、陳水露發支付命令(九十五年度 促字第三一七七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尚應補繳裁 判費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肆拾貳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 五月十二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同年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瑞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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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