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47號
TYDV,104,訴,447,201706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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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7號
原   告 葉富雄
訴訟代理人 李玉海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平鎮市東勢建安宮
法定代理人 李阿育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告名稱「財團法人桃園市平鎮區東勢建安宮」,應更正為「財團法人桃園縣平鎮市東勢建安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因本院原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誤繕原告 名稱),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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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