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789號
NTDM,94,訴,789,200606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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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7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曾彥錚律師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
第三八三五號),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
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二七二號),因被告於本院就被訴及併案之
犯罪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要旨,並聽取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辰○○共同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辰○○前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以九十三年度 中簡字第二九三三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九十四 年三月二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與黃義 博(綽號阿誠)、王文進劉志祥(上述三人另由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及年籍姓名不詳綽號「劉仔」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間某日起組成常業詐欺集 團,由「劉仔」、王文進等人循報紙分類廣告等途徑,購得 他人販賣之各類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即俗稱之人頭帳戶)、 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及資料後,先由王文進指示辰○○ 等人測試取得之上開帳戶後,即將得以存(匯)提款項之帳 戶帳號告知王文進,再由王文進將帳號回報「劉仔」,而「 劉仔」及其他成員隨即以再報紙上刊登應徵家庭代工分類廣 告,或逕以電話向不特定人佯稱已中獎或冒用銀行行員、法 院或地檢署人員佯稱個人資料外洩等,迨不特定人限於錯誤 ,而將款項匯入上開由王文進回報之帳號後,即由「劉仔」 通知王文進,並由王文進指示辰○○黃義博等人持提款卡 前往自動提款機將各該匯入之款項悉數提領後,再將每日領 得之款項集中交由黃義博,而黃義博扣除全數款項之百分之 一做為其與辰○○劉志祥之報酬,其餘款項即交由王文進王文進則將每日取得之款項扣除總額之百分之二做為其報 酬後,即依「劉仔」之指示將款項於翌日上午匯入指定帳戶 。期間計有如附件所示之被害人徐婉映、巳○○等人因辰○ ○等人如附件所示之詐騙手段(或因接獲其金融資料外洩或 因見「劉仔」等人所刊登之上開應徵家庭代工之分類廣告而



依廣告上所載之電話聯絡,或接獲佯稱中獎等電話後),均 陷於錯誤,而將附件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如附件所示之帳戶 後,旋遭辰○○等人以上開方式提領。嗣分別⑴於九十四年 十月二十八日十六時許,辰○○持彰化縣伸港鄉○○路一一 0號伸港郵局、戶名姚振榮、帳號00000000000 00郵政儲金簿及印章(未扣案)等物,至南投縣草屯鎮○ ○路六0六號草屯郵局欲領取部分詐騙所得新臺幣(下同) 一百一十萬元時,為警當場查獲;⑵因被害人巳○○報案經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實施通訊監察而查獲。並分 別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報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 辦。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辰○○於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 核與共犯王文進黃義博劉志祥等人於警詢、偵查中之供 述相符,並經如附件所示之被害人壬○○等人於警詢證述明 確,並有匯款單據多張、匯入林柏叡等人帳戶交易明細表、 被告辰○○等人測試帳戶及被告與共犯王文進黃義博、劉 志祥等人提領被害人巳○○等人匯入款項監視翻拍照片多張 及通訊監察譯文、指認照片多張等附卷可憑(附於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警聲搜字第三五二號卷內)。復 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扣案,應認被告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 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 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 礙於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八 九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經查,被告辰○○黃義博(綽號 阿誠)、王文進劉志祥及年籍姓名不詳綽號「劉仔」之成 年男子,共組詐騙集團,顯係以詐欺為目的之職業性犯罪, 自屬常業犯無疑。核被告辰○○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之常業詐欺罪。被告辰○○黃義博(綽號阿誠)、王文進劉志祥及年籍姓名不詳綽號「劉仔」之成年人,有犯意之 聯絡與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被告除起訴範圍以外之 詐騙行為,雖未經起訴,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移送併案審理,本院認該部分與起訴部分有實質上一罪 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又被告前於 九十三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以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三



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甫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於 本院、偵查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 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手法,於本件詐欺集團擔任 「車手」之工作,危害社會大眾及治安甚鉅,犯後坦承犯行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檢察官雖具體求刑判處 被告有期徒刑二年六月,惟本院認所宣告之刑已足以收懲戒 之效,檢察官求刑過重,附此敘明。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屬被告及共犯王文進等人所有,或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或 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依法宣告沒收。至於姚振榮印章一枚 未扣案,為免將來執行困難,爰不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 二所示之物或非被告所有或與本案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聰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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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 害 人│詐 騙 時 間 │  詐 騙 手 段  │匯款帳號及銀行 │ 金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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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壬○○ │94年10月28日│以電話撥打給壬○○,謊稱「壬○○│帳號: │新臺幣(│
│  │    │15時06分許 │的信用卡資料遭到冒用,請壬○○撥│0000000000000000 │下同) │
│ │ │  │打00-00000000電話查詢」,嗣徐琬 │銀行: │1150,000│
│ │ │  │映一時緊張,誤信為真,撥打電話聯│彰化縣伸港郵局 │元 │
│ │ │  │絡後,依指示郵局匯款至戶名為姚振│ │  │
│ │ │  │榮之郵局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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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巳○○ │94年8月31日 │刊登家庭代工廣告,謊騙須先繳納確│帳號: │2,850元 │
│  │    │   │認金,因而匯款至吳念慈臺灣土地銀│000000000000 │  │
│  │    │  │行大樹分行帳戶內之存款。 │銀行: │   │
│ │ │ │ │臺灣土地銀行大樹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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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巳○○ │94年9月2日9 │刊登家庭代工廣告,謊騙須購買測量│帳號: │18,000元│
│  │    │時14分許 │機器,而匯款至楊淑惠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 │  │
│ │ │  │中。 │銀行: │    │
│ │ │ │ │屏東公館郵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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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午○○ │95年4月4日11│刊登家庭代工廣告,要求匯款至黃榮│帳號: │共17,800│
│  │    │時許 │東中華郵政帳戶中。 │00000000000000 │元 │
│  │ │ │ │銀行: │    │
│ │ │ │ │臺中霧峰郵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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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子○○ │95年2月9日10│刊登家庭代工廣告,要求先付產品保│帳號: │共34,480│
│  │    │時02分許  │證金而匯款至何凱琳中華郵政帳戶中│00000000000000 │元 │
│ │ │ │。 │銀行: │ │
│ │ │ │ │竹山東埔蚋郵局 │ │
│ │ │ │ │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銀行: │ │
│ │ │ │ │臺中商業銀行竹山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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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甲○○ │95年2月9日11│刊登徵人廣告,甲○○於95年2月8日│帳號: │共68,000│
│  │  │時45分許、同│應徵,遭詐騙集團成員謊稱當天有尾│00000000000000 │元 │
│  │    │日13時22分許│牙活動,而中獎65萬元,但須先繳手│銀行: │  │
│ │    │ 、同日14時 │續費,分別匯款至何凱琳中華郵政帳│竹山東埔蚋郵局 │    │
│ │ │39分許、 │戶,共三筆款項。 │ │    │
│ │ ├──────┼────────────────┼──────────┼────┤
│ │ │95年2月13日 │匯款至洪儷玲中華郵政帳戶,共三筆│帳號: │共 │
│ │ │10時52分許、│款項。 │00000000000000 │212,000 │
│ │ │同日15時56分│ │銀行: │元 │
│ │ │許、同月14日│ │彰化二水郵局 │ │
│ │ │9時04分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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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丑○○ │95年4月14日 │刊登家庭代工廣告,要求匯款至吳佩│帳號: │共92,000│
│  │    │11時40分 │蓉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中,共四筆│00000000000 │元 │
│ │ │ │款項。 │銀行: │ │




│ │ │ │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 │
│  │    ├──────┼────────────────┼──────────┼────┤
│ │ │95年4月17日 │刊登家庭代工廣告,要求匯款至陳志│帳號: │共60,000│
│ │ │  │清中華郵政帳戶中。 │00000000000000 │元 │
│ │ │ │ │銀行: │ │
│ │ │ │ │三峽大埔郵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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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未○○ │95年3月23日 │刊登求才廣告,應徵時受騙,要求匯│帳號: │3,000元 │
│  │    │下午某時許 │款至王徵智中華郵政帳戶。 │00000000000000 │  │
│ │ │ │ │銀行: │ │
│ │ │ │ │台北永和郵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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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丙○○ │95年1月4日9 │刊登廣告,購買貨物,要求先付訂金│帳號: │共78,000│
│  │    │時04分許、同│,因而分別以轉帳匯款方式至林柏叡│00000000000000 │元 │
│  │    │日13時10分許│彰化銀行帳戶及潘志銘第一銀行,共│銀行: │ │
│ │ │  │兩筆款項。 │彰化銀行草屯分行 │  │
│ │ │ │ │帳號: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銀行: │ │
│ │ │ │ │第一銀行草屯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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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己○○ │95年2月7日14│刊登家庭代工廣告,以派車需保證費│帳號: │2,800元 │
│  │    │時07分許  │用為由,要求匯款至蔡瑞明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 │  │
│  │    │  │帳戶。 │銀行: │    │
│ │ │ │ │屏東恆春郵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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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卯○○ │95年1月2日16│刊登求才廣告,以求職須繳車資費為│帳號: │共5,975 │
│  │  │時許 │由,要求匯款至林柏叡彰化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 │元 │
│  │    │  │、臺中商業銀行,共三筆款項。 │銀行: │  │
│ │ │ │ │彰化銀行草屯分行 │ │
│ │ │ │ │【94.1.23.14時3分】 │ │
│ │ │ │ │(2,800元) │ │
│ │ │ │ │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銀行: │ │
│ │ │ │ │臺中商銀竹山分行 │ │
│ │ │ │ │【94.1.6.12時29 分】│ │
│ │ │ │ │(2,800元) │ │
│ │ │ │ │【94.1.9.12時31 分】│ │
│ │ │ │ │(37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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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酉○○ │95年3月20日 │刊登求才廣告,以求職須見證費為由│帳號: │15,000元│
│  │  │ │,要求匯款至林耀麒合作金庫帳戶。│0000000000000 │  │
│ │ │ │ │銀行: │ │
│ │ │ │ │合作金庫朝馬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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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辛○○ │95年3月21日 │刊登求才廣告,以求職須先繳保證費│帳號: │3,000元 │
│ │ │12時許 │為由,要求匯款至林耀麒合作金庫帳│0000000000000 │ │
│ │ │ │戶。 │銀行: │ │
│ │ │ │ │合作金庫朝馬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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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天○○ │95年3月20日 │刊登求才廣告,以求職須繳車資費為│帳號: │2,800元 │
│ │ │23時20分許 │由,要求匯款至馮鈺清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 │ │
│ │ │ │帳戶。 │銀行: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中港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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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丁○○ │95年4月10日 │刊登求才廣告,以求職須繳運輸費為│帳號: │2,800元 │
│ │ │12時30分許 │由,要求匯款至第一銀行龍潭分行。│00000000000000 │ │
│ │ │ │ │銀行: │ │
│ │ │ │ │第一銀行龍潭分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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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郭蕙青 │95年3月9日17│刊登家庭代工廣告,以為擔保方式為│帳號: │共 │
│ │ │時15分許 │由,要求匯款;另遭該騙集團成員謊│000000000000000 │109,000 │
│ │ │ │稱有摸彩活動,而中獎5萬元,但須 │銀行: │元 │
│ │ │ │先繳保證金,分別匯款至劉郁雯、何│臺中西屯郵局 │ │
│ │ │ │怡汶之中華郵政帳戶,共六筆款項。│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銀行: │ │
│ │ │ │ │臺中力行路郵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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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戊○○ │95年3月6日10│以電話撥打戊○○手機,謊稱其獲得│帳號: │51,000元│
│ │ │時許 │價值約120萬元中歐洲旅遊,若要兌 │000000000000 │ │
│ │ │ │換現金須先繳納保證金為由,要求匯│銀行: │ │
│ │ │ │款至何敬中臺北富邦銀行帳戶。 │臺北富邦銀行嘉義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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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庚○○ │95年3月28日9│以電話告知中獎之方式要求匯款至劉│帳號: │共 │
│ │ │時50分許 │家祥中華郵政帳戶。 │00000000000000 │120,000 │
│ │ │ │ │銀行: │ │
│ │ │ │ │霧峰民生郵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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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寅○○ │95年3月21日9│以電話告知中獎,但要求先匯錢,因│帳號: │20,000元│
│ │ │時25分、同年│而分別匯款至劉家祥、黃偉 及陳寅│00000000000000 │8,000元 │
│ │ │月29日11時02│秋三人中華郵政帳戶。 │銀行: │45,000元│
│ │ │分、同年月30│ │霧峰民生郵局 │共73,000│
│ │ │日9時29分許 │ │帳號: │元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銀行: │ │
│ │ │ │ │竹山郵局 │ │
│ │ │ │ │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銀行: │ │
│ │ │ │ │新莊後港路郵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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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申○○ │95年3月16日 │以電話告知中獎之方式要求分別匯款│帳號: │30,000元│
│ │ │14時15分、同│至葉素珍鍾壁如鄭偉志、張倪翔│00000000000000 │12,800元│
│ │ │日15時05分、│及何月琴五人中華郵政帳戶。 │銀行: │30,000元│
│ │ │同年月17日、│ │竹山郵局(鄭偉志) │8,000元 │
│ │ │20日、同年4 │ │帳號: │20,000元│
│ │ │月4日10時21 │ │00000000000000 │52,000元│
│ │ │分、同日14時│ │銀行: │32,000元│
│ │ │35分許 │ │後龍郵局(葉素珍) │32,000元│
│ │ │ │ │帳號: │共 │
│ │ │ │ │00000000000000 │216,800 │
│ │ │ │ │銀行: │元 │
│ │ │ │ │北苗郵局(鍾碧如) │ │
│ │ │ │ │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銀行: │ │
│ │ │ │ │龜山大崗郵局(張倪翔│ │
│ │ │ │ │) │ │
│ │ │ │ │帳號: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銀行: │ │
│ │ │ │ │臺中商銀潭子分行 │ │
│ │ │ │ │(何月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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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癸○○ │95年3月13日 │以電話撥打癸○○手機,謊稱其獲得│帳號: │3,500元 │
│ │ │ │價值約120萬元旅遊,若要兌換現金 │00000000000 │66,000元│
│ │ │ │須先繳納保證金為由,要求匯款至臺│銀行: │共69,500│
│ │ │ │中小企銀帳戶、趙國忠陽信銀行帳戶│臺灣中小企銀 │元 │




│ │ │ │。 │帳號: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銀行: │ │
│ │ │ │ │陽信商業銀行永和分行│ │
│ │ │ │ │(趙國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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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乙○○ │95年3月12日 │以電話撥打手機,謊稱其獲得價值約│帳號: │共9,500 │
│ │ │15時許 │120萬元旅遊,若要兌換現金須先繳 │000000000000 │元 │
│ │ │ │納保證金為由,要求匯款至趙國忠陽│銀行: │ │
│ │ │ │信銀行帳戶,共二筆款項(13,500元│陽信商業銀行永和分行│ │
│ │ │ │及6,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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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戌○○ │95年4月11日 │以電話稱法院案件方式,要求匯款至│帳號: │650,000,│
│ │ │上午11時許 │倪嘉靖中華郵政帳戶。 │00000000000000 │元 │
│ │ │ │ │銀行: │ │
│ │ │ │ │板橋江翠郵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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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亥○○ │95年3月13日 │以電話撥打手機,謊稱其獲得價值約│帳號: │3,500元 │
│ │ │12時 │120萬元旅遊,若要兌換現金須先繳 │000000000000 銀行: │ │
│ │ │ │納律師公證費為由,要求匯款至趙國│陽信商業銀行永和分行│ │
│ │ │ │忠陽信銀行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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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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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 名 │ 單位 │ 數 量 │所有人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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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KIA手機 (門號: │ 支 │ 壹 │王文進 │ │
│0000000000) │ │ │ │ │
├──────────┼───┼────┼────┼──┤
│SAMSONG手機 (門號: │ 支 │ 壹 │王文進 │ │
│0000000000 │ │ │ │ │
├──────────┼───┼────┼────┼──┤
│SAMSONG手機 (門號: │ 支 │ 壹 │王文進 │ │
│000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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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 (新台幣)仟元鈔 │ 張 │ 柒拾陸 │王文進 │ │
│共計76000元 │ │ │ │ │
├──────────┼───┼────┼────┼──┤
│台灣大哥大電話儲值卡│ 張 │ 伍 │王文進 │ │
│(面額300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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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冊 │ 本 │ 壹 │王文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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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憑條 │ 張 │ 伍 │王文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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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存款憑條 │ 疊 │ 壹 │王文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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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單 │ 張 │ 貳 │王文進 │ │
├──────────┼───┼────┼────┼──┤
│行動電話 │ 支 │ 壹 │黃義博 │ │
│Anycall(0000000000) │ │ │ │ │
├──────────┼───┼────┼────┼──┤
│行動電話 │ 支 │ 壹 │黃義博 │ │
│Anycall(0000000000) │ │ │ │ │
├──────────┼───┼────┼────┼──┤
│行動電話 │ 支 │ 壹 │黃義博 │ │
│wini(0000000000) │ │ │ │ │
├──────────┼───┼────┼────┼──┤
│行動電話 │ 支 │ 壹 │黃義博 │ │
│vk(0000000000) │ │ │ │ │
├──────────┼───┼────┼────┼──┤
│行動電話 │ 支 │ 參 │黃義博 │ │
│NOKIA │ │ │ │ │
├──────────┼───┼────┼────┼──┤
│南屏電信儲值卡 │ 張 │ 伍 │黃義博 │ │
├──────────┼───┼────┼────┼──┤
│郵局匯款單 │ 張 │ 壹 │黃義博 │ │
│戶名:張亞帆 │ │ │ │ │
├──────────┼───┼────┼────┼──┤
│郵局匯款單 │ 張 │ 壹 │黃義博 │ │
│受款人:王寶娟 │ │ │ │ │
├──────────┼───┼────┼────┼──┤
│郵局匯款單 │ 張 │ 壹 │黃義博 │ │
│受款人:鄧筱彤 │ │ │ │ │
├──────────┼───┼────┼────┼──┤
│彰化銀行匯款單 │ 張 │ 壹 │黃義博 │ │
│戶名:南屏電信 │ │ │ │ │
├──────────┼───┼────┼────┼──┤
│聯州通運託運單 │ 張 │ 壹 │黃義博 │ │
├──────────┼───┼────┼────┼──┤




│傳真匯款單收據 │ 張 │ 壹 │黃義博 │ │
├──────────┼───┼────┼────┼──┤
│筆記本 │ 本 │ 壹 │黃義博 │ │
├──────────┼───┼────┼────┼──┤
│聯絡紙條 │ 張 │ 貳 │黃義博 │ │
│(郭元寶收) │ │ │ │ │
├──────────┼───┼────┼────┼──┤
│郵局金融卡 │ 張 │ 壹拾參 │黃義博 │ │
├──────────┼───┼────┼────┼──┤
│中國商銀金融卡 │ 張 │ 貳 │黃義博 │ │
├──────────┼───┼────┼────┼──┤
│台中商銀金融卡 │ 張 │ 貳 │黃義博 │ │
├──────────┼───┼────┼────┼──┤
│土地銀行金融卡 │ 張 │ 貳 │黃義博 │ │
├──────────┼───┼────┼────┼──┤
│合作金庫金融卡 │ 張 │ 壹 │黃義博 │ │
├──────────┼───┼────┼────┼──┤
│彰化銀行金融卡 │ 張 │ 壹 │黃義博 │ │
├──────────┼───┼────┼────┼──┤
│台北富邦銀行金融卡 │ 張 │ 壹 │黃義博 │ │
├──────────┼───┼────┼────┼──┤
│寶華銀行金融卡 │ 張 │ 壹 │黃義博 │ │
├──────────┼───┼────┼────┼──┤
│板信商銀金融卡 │ 張 │ 壹 │黃義博 │ │
├──────────┼───┼────┼────┼──┤
│郵局存簿 │ 本 │ 壹拾貳 │黃義博 │ │
├──────────┼───┼────┼────┼──┤
│中國商銀存簿 │ 本 │ 貳 │黃義博 │ │
├──────────┼───┼────┼────┼──┤
│台中商業銀行存簿 │ 本 │ 貳 │黃義博 │ │
├──────────┼───┼────┼────┼──┤
│土地銀行存簿 │ 本 │ 貳 │黃義博 │ │
├──────────┼───┼────┼────┼──┤
│板信商業銀行存簿 │ 本 │ 壹 │黃義博 │ │
├──────────┼───┼────┼────┼──┤
│彰化銀行存簿 │ 本 │ 壹 │黃義博 │ │
├──────────┼───┼────┼────┼──┤
│台北富邦銀行存簿 │ 本 │ 壹 │黃義博 │ │
├──────────┼───┼────┼────┼──┤
│合作金庫存簿 │ 本 │ 壹 │黃義博 │ │




├──────────┼───┼────┼────┼──┤
│寶華銀行存簿 │ 本 │ 壹 │黃義博 │ │
├──────────┼───┼────┼────┼──┤
│郵局匯款單 │ 張 │ 壹 │黃義博 │ │
│受款人:邱銘輝 │ │ │ │ │
├──────────┼───┼────┼────┼──┤
│人頭帳戶身分證件 (無│ 張 │ 柒 │黃義博 │ │
│照片) │ │ │ │ │
├──────────┼───┼────┼────┼──┤
│人頭駕照(無照片) │ 張 │ 陸 │黃義博 │ │
├──────────┼───┼────┼────┼──┤
│身分證件影本 │ 張 │ 貳 │黃義博 │ │
├──────────┼───┼────┼────┼──┤
│郵局交易明細 │ 張 │ 壹 │黃義博 │ │
├──────────┼───┼────┼────┼──┤
│台新銀行交易明細 │ 張 │ 壹 │黃義博 │ │
├──────────┼───┼────┼────┼──┤
│記載人頭帳戶編碼紙條│ 張 │ 壹 │黃義博 │ │
├──────────┼───┼────┼────┼──┤
│印章 │ 枚 │ 壹拾捌 │黃義博 │ │
├──────────┼───┼────┼────┼──┤
│寄送人頭帳戶用信封 │ 封 │ 壹 │黃義博 │ │
├──────────┼───┼────┼────┼──┤
│寄貨單(加達) │ 張 │ 壹 │黃義博 │ │
├──────────┼───┼────┼────┼──┤
│台新銀行金融卡 │ 張 │ 陸 │辰○○ │ │
├──────────┼───┼────┼────┼──┤
│中國信託金融卡 │ 張 │ 貳 │辰○○ │ │
├──────────┼───┼────┼────┼──┤
│台中商業銀行金融卡 │ 張 │ 貳 │辰○○ │ │
├──────────┼───┼────┼────┼──┤
│大眾銀行金融卡 │ 張 │ 壹 │辰○○ │ │
├──────────┼───┼────┼────┼──┤
│台東銀行金融卡 │ 張 │ 壹 │辰○○ │ │
├──────────┼───┼────┼────┼──┤
│萬泰銀行金融卡 │ 張 │ 壹 │辰○○ │ │
├──────────┼───┼────┼────┼──┤
│慶豐銀行 │ 張 │ 壹 │辰○○ │ │
├──────────┼───┼────┼────┼──┤
│玉山銀行金融卡 │ 張 │ 壹 │辰○○ │ │




├──────────┼───┼────┼────┼──┤
│中華電信金融卡 │ 張 │ 壹 │辰○○ │ │
├──────────┼───┼────┼────┼──┤
│中華郵政金融卡 │ 張 │ 壹 │辰○○ │ │
├──────────┼───┼────┼────┼──┤
│中國石油金融卡 │ 張 │ 壹 │辰○○ │ │
├──────────┼───┼────┼────┼──┤
│慶豐銀行存摺 │ 本 │ 壹 │辰○○ │ │
├──────────┼───┼────┼────┼──┤
│中華郵政存摺 │ 本 │ 壹 │辰○○ │ │
├──────────┼───┼────┼────┼──┤
姚振榮郵局儲金簿 │ 本 │ 壹 │辰○○ │ │
├──────────┼───┼────┼────┼──┤
│台灣大哥大(SIM卡) │ 片 │ 壹 │辰○○ │ │
│0000000000 │ │ │ │ │
├──────────┼───┼────┼────┼──┤
│innostream手機(銀色)│ 支 │ 壹 │辰○○ │ │
├──────────┼───┼────┼────┼──┤
├──────────┼───┼────┼────┼──┤
│SAMSUNG行動電話 │ 支 │ 壹 │辰○○ │ │
│(內含SIM卡壹張) │ │ │ │ │
├──────────┼───┼────┼────┼──┤
│MOTOROLA手機 │ │ │ │ │
│門號0000000000 │ 只 │ 壹 │劉志祥 │ │
│序號: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OKWAP行動電話 │ 支 │ 壹 │林志峰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序號: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現金(新臺幣)仟元鈔│ 張 │貳佰玖拾│王文進 │ │
│共計293000元 │ │參 │ │ │
│ │ │ │ │ │
├──────────┼───┼────┼────┼──┤
│現金(新臺幣)伍佰元│ 張 │壹張 │王文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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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品 名│單 位 │數 量 │所有人 │備 註 │
├──────────┼───┼───┼────┼───┤
│NOKIA手機 │ 支 │ 壹 │王文進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
│SAMSONG手機 │ 支 │ 壹 │王文進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
│SAMSONG手機 │ 支 │ 壹 │王文進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
│WINII牌手機 │ 支 │ 壹 │王文進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
│電話聯絡簿 │ 本 │ 壹 │王文進 │ │
├──────────┼───┼───┼────┼───┤
│吉田律師事務所曾彥錚│ 張 │ 貳 │王文進 │ │
│律師律師費收據 │ │ │ │ │
├──────────┼───┼───┼────┼───┤
陳筱芸郵局存簿 (局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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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