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二О八二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訴訟代理人 陳鴻均
蘇啟新
被 告 甲○○即錢秀玉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貳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陸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上訴利益額的百分之一點六五,繳交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段永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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