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5年度,290號
TNEV,95,南簡,290,2006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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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290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25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暨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丙○○」之記載
,均應更正為「丁○○」。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 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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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名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