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34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鄉村田園餐飲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48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6月28日上午09時28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雅惠
書記官 吳信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信助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