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2931號
TPBA,94,訴,2931,2006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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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2931號
原   告 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大陸地區‧張壯強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陸地區‧張壯強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條第三項則規定,前二項規定,於 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張壯強於民國(以下同)91年12月17日以「風度鱷FE NGDUE 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 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 、腰帶」等商 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准列為審定第000000 0 號商標。嗣原告以該審定商標有違當時商標法第37條第7款 及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 標尚無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7 款、第12款及現行商標 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及第13款之規定,乃以93年12月21 日中台異字第921535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 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黃 秋 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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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商‧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拉克絲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