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九六五號
原 告 乙○○○○儲蓄
法定代理人 鄭桂娥
被 告 丙○○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捌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零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零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 敏 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利 海 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