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九六四號 原 告 甲○○○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貞 訴訟代理人 董如娟 被 告 漢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平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敏慧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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