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4年度,144號
TPBA,94,訴,144,2006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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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144號
原   告 力瑪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張盛和(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4年度訴字第00144 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應於高等行政 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分別於民國94年12月12日及同年 月13日送達於原告代表人及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二份可稽 ,上訴期間自判決(以94年12月13日送達予原告之判決為準 )送達之次日起,算至95年1 月2 日即已屆滿,乃上訴人延 至95年5 月18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收文戳日期可按,顯 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 清 光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陳 鴻 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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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