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4121號原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劉憲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 陳裕文 律師 張國清 律師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許虞哲(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甲○○參 加 人 詮安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 曾國龍 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因貨物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5年6 月8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吳東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能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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