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95年度,309號
TPEV,95,北補,309,200606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309號
原   告 希望之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濱谷機電實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
拾玖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經查本件
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
用,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1/1頁


參考資料
濱谷機電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