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29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陽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長榮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萬陸仟捌佰參拾柒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
三條第一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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