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九О四號
原 告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訴訟代理人 林元正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伍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貳仟捌佰參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八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陸佰陸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光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上訴利益額的百分之一點六五,繳交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段永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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