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5年度,6553號
TPEV,95,北簡,6553,20060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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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6553號
上 訴 人 林豐隆即協侑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全夆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然未據上訴
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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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夆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