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5年度,28311號
TPEV,95,北簡,28311,2006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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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28311號
原   告 國順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 8日以裁定命原告等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6 月12日送達原告等,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依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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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順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