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4年度,107號
TYDV,104,建,107,201706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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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優佳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千建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
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3日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 10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106 年5 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而該裁定於同年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 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 件上訴並不合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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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佳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建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美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