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4年度,23號
TYDV,104,司執消債清,23,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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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成銍甯即成貴平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吳正男
      蔡秉軒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周玉萍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曾慶富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洪千雯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何宣鋐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附 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所陳報之資產表及本院職權調閱債 務人103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其名 下有2001年之機車乙部、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面額29 0 元,臺灣銀行存款0 元、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保 險契約(下稱全球人壽保險公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含現有保單價值解約金及裁定開始清算前六個月內所為之 多筆保單借款),另有債務人對第三人所有坐落桃園市○○ 區○○路0 段000 巷00號11樓之7 (下稱系爭不動產)抵押 權,而本院分別於民國105 年5 月4 日及同年10月5 日召開 債權人會議,決議機車乙部,因已逾經濟部公佈之使用年限 ,堪認處分無實益,應返還予債務人,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臺灣銀行存款,均無價值,無處分實益,亦予返還 債務人;就前開保單部分,除全球人壽保險公司保單其中終 身防癌險,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外,其餘因有保單價值解 約金,應予解約,將前開保險解約金數額併同現金進行分配 後,終結本件清算程序,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又關 於債務人對第三人所有系爭不動產抵押權,經債務人陳明該 債權已清償,並無債權,有債務人提出之清償證明書在卷可 憑,且經本院於106 年5 月15日以書面通知債權人全體就前 開抵押權已無價值無處分實益表示意見,除台北富邦商業銀 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以書面表示同意外,玉山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表示無意見,其餘債權人逾函文所定期間而未表 示異議,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前開系爭不動產抵押權亦予 返還債務人。是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本 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 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 產68,772元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件在卷足憑 ,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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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球人壽保險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